12.
1.3依据
中国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12.
1.4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a)根据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预报室获取以下资料:
1
)常规气象资料:地面天气图,高空等压面图,天气雷达资料、卫星云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地面天气图,高空等高面图所需时次,范围,见附件一。
2
)气象报文资料:本机场的 TAF、风切变警报、机场警报、趋势着陆预报资料、ROFOR资料,收到的 SIGMET、AIRMET、AREA FCST、航空器特殊空中报告资料。
3
)飞行文件资料:预告图、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及备降机场预报、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及备降机场天气报告、SIGMET、AIRMET、报文形式的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特殊空中报告。
4
)气候资料:国际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5
)探测资料:本场雷达探测资料(暂无)。
6
)科技论文资料:全国民航科技论文交流会交流的资料、科技论文资料、技术革新资料、科研项目资料、其他航空气象科技资料。
7
)对具有考证和研究价值的或发生与天气有关的飞行等级事故的或造成停场飞机及机场设施严重毁坏的天气过程,至少将过程前 5天+过程+过程后 2天时段的所有技术资料集中整理保存。
b)根据气象业务需要,气象观测站获取以下气象资料:
1
)地面例行观测资料、地面特殊观测资料、地面事故观测资料、地面观测档案资料、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资料、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资料、自动观测设备气象要素连续演变资料、观测场建场资料、新建或迁址后正式开展业务工作的一个月的完整各种资料集。
2
)科技论文资料:全国民航科技论文交流会交流的资料、本单位科技论文资料、技术革新资料、科研项目资料、其他航空气象科技资料。
3
)气象报文资料:本机场的 METAR、 SPECI。
c)气象预报室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第8部分:天气图填绘与分析》,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d)用于编写《国际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当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者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资料。
e)《国际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7部分:天气资料整编与分析》(MH/T 4016.7)的要求进行。
f)气象部门应当逐年更新机场气候表。应当每五年续编一次《国际机场航空气候志》。统计资料累计满三十年后,应当每年滚动更新机场气候表,每五年滚动整编一次《国际机场航空气候志》。
g)气象部门应当通过计算机设备存储、处理和检索机场航空气候资料,组织编写和校审。
h)气象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上级下发获得,从民航总局网站的“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做补充,资料在取得后按照性质、时效等因素进行分类存档。
i)与气象用户间的协议根据时效等因素分类存档。
12.1.5资料保存、保管
a)资料保存的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短期(5年)、暂时四个档次。暂时保存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资料分类存期限见附件二。
b)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资料,应当登记造册,由资料管理人员和送交人员共同签名,入库归档保存,暂时保存的资料由各岗位专人在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c)资料管理员根据《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载体、保存期限保存相应资料,并编制必要的索引。
d)资料的分类、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的联系,一般按类别进行整理、立卷;保存范围内的资料应当完整、准确、连续、清晰、便于查找。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管中心运行手册气象分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