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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20 17:1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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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出口适航证申请书》);
    b.提交满足进口国适航当局各种专用要求的说明;
    c.为确保持续适航所需的现行有效的技术资料清单;
    d.图纸配套目录;
    e.机载设备清单;
    f三类以上设计更改清单;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7页
    g.适航指令实施清单;
    h.飞机销售合同复印件;
    i.偏离项目清单。
    (2)适航检查
    DMIR根据适航司授权,在确认所申请的航空器已按本程序
5.1.2条要求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中的全部工作完成后,
按照5.2.2(3)b、c、d、e、f条的要求进行适航检查。
    (3)适航证的颁发
    a.DMIR组长核查《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中规定
的检查项目均已完成后,在《适航检查项目单》签署检查结论并
签字;
    b.DMIR组长核实该航空器符合适航要求并满足进口国
适航当局的各种专用要求后,先向当地主管适航部门提出《颁发
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证)的建议》(附录12,复印件存档),
在《适航证清册》(附录10)登记。
    c.经主管适航部门审核并在《颁发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
证)的建议》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适航部门将其报适航司。
    d.由适航司签发Ⅸ出口适航证》(附录13)。
5.3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特许飞行证的工作程序
5.3.1  特许飞行证的分类及其使用范围
    对于尚未具备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若从事下列活动之
一的,应取得相应类别的特许飞行证。
    (1)第1类特许飞行证使用范围
    a.研究与发展;
    b.验证性飞行;
    c.机组训练;
    编号:SYC-SP一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 8页
    d.表演;
    e市扬调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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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体育;
    g.民航总局同意的其它情况。
    (2)第1I类特许飞行证使用范围
    a.航空器为进行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的试飞或调机飞
行;
    b.航空器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
    c.航空器交付或出口的调机飞行;
    d.民航总局同意的其它情况。
    (3)第1II类特许飞行证
    对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
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鉴于它们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未
按CCAR.21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的适航标准进行过审查,民航
总局将根据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对其颁发第1II
类特许飞行证。
5.3.2  申请
    (1)ABC制造公司申请第1类或第1II类特许飞行证时,
应在其向民航总局提交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特许飞
行证申请书》(附录14)中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姓名和地址;
    b.航空器的型号、出厂序号、登记号和制造人名称;
    c.飞行目的、时间及区域;
    d.申请人认为为保证安全必须采取的任何限制条件和措
施;
    e.必要的检查和维护方案;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 9页
    f提交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适用于第1II
类)。
    (2).ABC制造公司申请用于设计更改、生产试飞的第1I
类特许飞行证时,应向DMIR提交本程序5.3.2(1)a至d的
内容外,还应包括:
    a.飞行计划;
    b.飞行机组成员名单;
    c.航空器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的细节。
5.3.3  适航检查
    (1)DM瓜按照适航司授权进行适航检查时,应具有按《民
用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AP一21一
05)编制并经主管检查员批准的《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目
单》(附录1 5);
    (2)制造人应在商定的时间、地点向DMIR提交航空器,
以便进行必要的检查;

查项目单》完成了规定项目的工作后,按((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
检查项目单》(附录1 5)中规定的项目,落实分工,按分工负
责的项目进行检查;
    (4)DMm对所进行的或目睹的全部检查结果应列入《制
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录3)。对检查的项目满意时,应在
((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1 5)中“是”栏内
划“×”,记录归档;有不满意的问题时,应把发现的问题记录
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中,在《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
项目单》中的“否”栏内划“×”,并用《问题通知单》(附录
5)通知ABC公司;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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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ABC制造公司应将纠正措施以文字形式报DM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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