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时间:2010-11-20 17:1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d.体育飞行;
    e.其它飞行。
5.2.2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即未取得PC/APIS但持有其它型号生
产批准书的制造人)制造的新航空器
    (1)申请人(制造入)应在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投料前
30天报告适航司。适航司在30天内,根据CCAR.2l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申请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4页
    申请人应向适航司提交: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附录7)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
    b.《制造符合性声明》(附录2);
    c.用以证明该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以及为确保
持续适航所需的现行有效的技术资料清单。
    d.原型机取证时经批准的图纸配套目录;
    e.机载设备清单;
    f三类以上设计更改实施清单;
    g.“国籍登记手续”复印件(样件见附录22、23);
    h.飞机销售合同复印件;
    i.偏离项目清单。
    (3)适航检查
    a.DMIR组长按照适航司授权,依据本程序5.1.2.1条要求
确定并经主管检查员批准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附录6)
落实分工,按照5.1.1.2至5.1.1.6条的要求进行制造过程的检查;
    b.DMIR按适航司授权进行适航检查时,应具有按.《民用
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AP-21.05)编
写的授权签发产品适航证件的《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
报主管检查员批准后实施;
    c..ABC制造公司应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航空器,以
便进行必要的检查;、
    d.DM爪组长应按《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进行检
查并监督检查申请人按照批准的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完
成试飞的情况;
    e..DMIR对所进行的或目睹的全部检查结果应列入《制造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 5页
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录3),检查满意时,应在《适航检查
项目单》(附录8)  “是”栏内划“×”,将完成的《制造符合
性检查记录表》交档案管理员×××(DM瓜SYC—03);发
现问题时,除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外,用《问题通知
单》(附录5)通知ABC制造公司,在Ⅸ适航检查项目单》“否”
栏内划“×”。
    fABC公司将纠正措施以文字形式报DMIR后,评审书
面措施的可接受性(对书面措施不满意时应签署意见退回重新制
订措施),满意后,跟踪检查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满意后,
完成《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交档案管理员×××(1DMIR
 SYC—03),在《适航检查项目单》“是”栏划“×”。如经
检查仍不满意,应继续把问题记录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
中,再次用《问题通知单》(附录5)通知ABC公司采取纠正
措施,继续跟踪检查,直至完全满意。
    (4)适航检查结论的签署
    a.DM皿组长核查((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中的所
有工作均已完成,确认该航空器符合适航要求后,在《适航检查
项目单》封面及《适航证申请书》签署检查结论并签字。
    b.DMIR组长将已签署适航检查结论的适航证申请书和
适航检查的说明报告报适航司。复印件存档,在《适航证清册》
(附录1 O)登记。
    c.适航司根据DMIR的检查结论决定是否颁发适航证。
5.2.3  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航空器
    (1)申请
    申请人应按5.2.2(2)a、c、d、e、f、g、h、i条
的要求向DMIR提交适航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壁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6页
    (2)DM瓜组长确认所申请的航空器已按5.1.2条的要求
完成了((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中规定项目的工作后,按照5.2.2
(3)b、c、d、e、f条的要求进行适航检查。
    (3)适航证的颁发
    a.DMIR组长核查《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中的所
有工作均已完成,确认该航空器符合适航要求后,在《适航检查
项目单》封面签署检查结论并签字。
    b.:DMIR组长按照适航司的授权签发《民用航空器适航
证》(附录9)。在适航证右上角空格处按下述方法编号:
    AC兰.兰兰×
    I——  根据适航司联络处给定的
序号,按顺序编排。
    c.证件颁发后,在《适航证清册》(附录10)登记。
    d.在适航证颁发后的一周内,将证件的副本报适航司和所
有人(使用人)所在地区审定中心、适航处或特别委任适航代表
组。
5.2.4  出口适航证的颁发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制造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司提交:
    a.《民用航空产品出口适航证申请书》(附录11)(以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编写指南(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