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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20 17:1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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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意见后退回制造部门重新制订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满意后
跟踪检查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认为可接受时,完成《制造符合
性检查记录表》并归档,在《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目单》
(附录1 5)中“是”栏内划“×’’将纠正措施文号记入该项目
单中“要求采取纠正措施”栏内。经检查如仍不满意则继续重复
前述过程,直至完全满意。
5.3.4  证件的颁发
    (1)DMIR组长汇总并核查《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
目单》(附录1 5)中所有项目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
录3)均已完成;
    (2)DMIR组长在确认该航空器能安全、圆满地完成预定
目的的飞行后,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附录14)上作出适
航检查结论。
    (3)DMIR组长确认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按照适航司授
权签发《特许飞行证》(附录16),在特许飞行证的右上角空
格处按下述方法编号:
SFP×x荟×.×××
部门代号
并在《特许飞行证清册》(附录1 7)登记。
    (4)在证件颁发一周内,将证件的副本报适航司和所有人
(使用人)所在地区的审定中心、适航处或特别委任适航代表
组。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l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1页
    (5)对由适航司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DM承组长确认完成
适航检查工作后,向适航司提出《颁发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证)

的建议》(附录12),存留其复印件并在《特许飞行证清册》
(附录1 7)上登记;
5.3.5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1)第1和第1I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可视完成预期飞行
的时间给定;
    (2)第1II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日历月,特
殊殊情况下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 2个日历月,但可再次签署。
5.3.6  特许飞行证的使用限制
    特许飞行证的使用限制应按《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行
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AP-21.05),附件十四中的规定执行。
5.4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出口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适航
批准标签的工作程序
5.4.1出口产品的分类
    (1)I类产品指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螺
旋浆。
    (2)II类产品指其破损会危及I类产品的安全的主要部
件,如机翼、机身、起落架、动力传动装置、操纵面等,以及航
空器上那些具有民航总局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的材料、零部件和
机载设备。
    (3)III类产品指I、  II类产品以外的产品,包括按民航
总局认为适用的技术标准制造的标准零件。
5.4.2  获得出口适航批准的资格
    ABC制造公司要获得II、  III类产品的出口适航批准证书,
其条件是必须按下列证件(或协议)之一所生产的产品:
    编号:SYC-SP一02
    日期:1996年1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2页
    (1)生产许可证(PC);
    (2)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APIS);
    (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4)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5)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司和国外适航当局,就国
外转包生产签署双边协议进行生产并授权检查的项目。
5.4.3  申请
    (1)II、III类产品出口ABC公司应向DMIR提交出口产
品申请书(附录11)。
    (2)ABC公司应将生产计划(产品的类别、名称、数量、
投产、完工的时间)在生产前报给DMIR.。
    (3)如果产品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则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
应提交进口国适航当局的认可声明。
    a.不满足进口国特殊要求;
    b.不满足CCAR一21部第九十六条中有关颁发出口适航
批准证书相应的要求。在认可声明中还必须注明不满足的要求。
5.4.4  适航检查
    (1)对新制造的产品,DMIR组长应参照本程序5.1.2条
适用的要求进行检查。
    (2)对采用库存件时,DMIR组长应对照ABC公司交付
产品目录,核查下述情况并把核查结果记录在《制造符合性检查
记录表》(附录3)上:
    a.产品的库存保管及合格质量证明情况;
    b.产品的设计更改(适用的适航指令)贯彻情况;
    c.产品偏离及其批准情况。
    d.如果库存件是按《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附录6)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3页
已经过适航检查的产品,应在已归档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
表》记录取用产品的数量、件号、日期,并通知ABC公司对补
齐该批同一一产品的生产进行检查,把检查记录补迸原档案内。
    (3)对国外转包项目,DMIR组长应参照本程序5.1.2条
的适用要求以及主管检查员按照双边或多边适航协议中的有关
补充要求进行适航检查。
    (4)完成的工作记录及时归档。
5.4.5  证件的颁发
    .DM【R组长确认完成了规定项目的检查工作,并符合下述规
定后,以《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附录4)的形式向申
请人颁发出口适航批准证书:
    (1)对于II类产品,应确认产品符合下列规定[本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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