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当后术双循刀UMK双私受承L前要田限制猎刀臣1氐一嬖J最
供了足够的基础时,这种更改可以由一项经FAA批准的更改文
件记录在CMR文件中作证明。
d.如果必须对现有的CMR项目增加要求(需要完成的限制
措施更高一些),新的要求将用适航指令形式强制执行。
e.飞机初始审定以后,增加新的CMR项目的唯一依据是与
设计更改的审定相结合的。
f.作为设计更改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新的CIVIR项目,应是该
设计更改批准资料的一部分,并加到CMR文件中去。
航空器适航司
附录一
使用CMR项目的指南
任何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应使CMR项目的数量为绝对少,
以没有为目标。然而,在安全性和可靠性得到确保以后,对系统
设计的最终确定、以及对CMR数目的最终确定,应基于为拥有这
个系统(或飞机)所需的整个费用,并适当地考虑到重量、可靠
性、以及初始和重复的费用。如果对系统增加实用的和可靠的
监控和/或警告设备费用大,而增加一个CMR项目的维修负担
小,对于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和用户来说,选择增加CMR项目是好
的解决办法。决定产生一个CMR项目,应包括对费用、重量或能
暴露潜在失效的警告机构或设备的设置复杂度,与要求用户定
期进行维修或检查两者的优劣进行精确权衡。在对产生一个
CMR项目作任何决定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a.对于增加一可靠的监控或警告设备来暴露隐蔽的失效,
对系统和/或飞机的更改有多大?增加系统复杂性的费用是
多少f:
b.引用通电时自检测的设备可能吗?
c.监控和警告系统可靠吗?必须考虑假警告以及缺少警告
情况。
d.由于可能存在潜在失效,监麓或警告系统本身是否需要
一个CMR项臣?
航空器适航司
e.考虑到cMR工作所要处理的失效状态的所有各个方面,
该CMR工作合理吗?
f.CMR 作时间间隔多长(多短)?
g.所建议的cMR工作劳动强度大吗?或耗费工时吗?不用
打开“接近口盖”和/或使用工作梯能完成吗?不用试验设备行
吗?可以不从飞机上拆下设备就能完成CMR工作吗?不用重新
调节设备吗?不用作渗漏检查和(或)试车吗7
个简单的运行检查足够代替对照测量要求来进行的正规的功
能检查吗?
i.对建议的工作有“增加的价值"吗?(即:如果必须对飞机
进行连续检查,建议的工作是否弊多于利?)
j.所有的替代方法是否都评估过了?
翻译:程晋萍
审校:谈景淳、常士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