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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30 08:3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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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5 月15 日 -1-
中 国 民 用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21/135-67 咨询通告
颁发日期:2006.5.15
批准人:
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 CCAR-121 部)
第121.151 条和121.367 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35 部( CCAR-
135 部) 第135.45 条和135.425 条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 部
( CCAR-25 部) 第25.1529 条和附录H 制定。目的是为制定、批
准和使用民用航空器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 即维修审
查委员会报告) 提供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航空器制造人和CCAR-121 部、CCAR-135
部航空运营人。
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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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
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1999 年10 月1 日生效的AC-121AA-
02R1《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大纲》撤销。
4. 说明: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缩写MRBR) 是针对新型和衍生型航
空器由航空器制造人制定并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初始最低计划维
修和检查要求,包括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它是航空运营人针对
该机型制定初始维修方案的基础。
MRBR 是通过一种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确定航空器的维修任
务和维修间隔的。1960 年, 美国首先使用MSG-1 的逻辑分析和
决断方法针对B747 飞机制定了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之
后根据B747 飞机获取的经验, 修订完成了适用于所有新型和衍
生型航空器的MSG-2 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1980 年, 美国联邦
航空局FAA、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美国与欧洲的航空器及发
动机制造人和各国航空公司联合制定了新的逻辑分析和决断程
序MSG-3,并被广泛使用。目前,全世界各国已普遍采用MSG-
3 的分析方法来制定MRBR。
MRBR 包含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持航空器固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水平,但其中并不包含独立未
装机发动机的维修要求。
审定维修项目( 缩写CMR) 和适航限制性项目( 缩写ALI)
通常作为MRBR 的附录A。但CMR 和ALI 项目是航空器设计审
定的项目, 它的确定方法不同于MSG-3 的分析方法, 其作为
MRBR 的附录, 但并不由MRB 确定。
航空运营人应积极参与MRBR 的制定和修改,为制定最低维
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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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任务和维修间隔提供经验。
5. 术语和定义
5.1 维修审查委员会[缩写MRB(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由
有资格的局方人员组成, 其任务是在制定MRBR 及改版过程中,
向工业指导委员会( ISC) 和工作组(WG)提出审查意见。它受
航空器评估组( AEG) 指派的MRB 主席的领导。
5.2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缩写MRBR (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Report)]: 是由航空器制造人制定并由民航总局批准的、针
对新型或衍生型航空器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该报告
包含了对航空器、装机发动机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
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对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方案。该报告是
航空运营人建立自己的维修方案的基础。
5.3 工业指导委员会[缩写ISC(Industry Steering Committee)]:由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制造人及航空运营人的代表组成。
其任务是研究并制定MRBR 建议书的政策和程序手册(PPH)、指
导工作小组(WG)的工作, 准备MRBR 建议书。它受由航空器
制造人和航空运营人推荐产生的ISC 主席领导。
5.4 政策和程序手册[缩写PPH(Policy And Procedure Handbook)]:
由ISC 编制和批准的管理文件,包括各方职责、计划安排、分析
方法(MSG-3)和表格要求等。ISC、航空器制造人、航空运营人
和MRB 成员依照此文件编写和审议MRBR 建议书。
5.5 航空器评估组[缩写AEG(Aircraft Evaluation Group)]:是以
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
置、机组和执照训练要求、MMEL 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
5.6 工作组[缩写WG(Working Group)]:由ISC 选定制造人和
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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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营人的代表组成, 其任务是按照PPH、用MSG- 3 的逻
辑方法确定MRBR 建议书中的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5.7 工作组顾问:由MRB 主席选派的MRB 成员组成,负责向
工作组提供建议。
6.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6.1 MRBR 的基本要求
6.1.1 MRBR 的适用性:
( 1)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15,000 千克( 33,000 磅)的
运输类航空器,应成立维修审查委员会制定MRBR。
( 2) 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 12,500 磅) 但
小于或等于15,000 千克( 33,000 磅) 的运输类航空器, 可根据需
求由AEG 确定是否制定MRBR。
( 3)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千克(12,500 磅)或以下的
运输类航空器, 可不制定MRBR。
6.1.2 对于民航总局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航空器, 在新型号
或型别航空器投入运行前必须有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审查
委员会报告,并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不断被修订,以保证航空器持
续适航性。
( 1) 在CCAR-121、CCAR-135 部生效后审定的航空器, 要
严格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的程序和最新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制
定MRBR;
( 2)在CCAR121、CCAR-135 部生效前审定的航空器,仍可
以按照当时的逻辑决断方法制定维修任务和间隔,但应按照本咨
询通告要求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6.1.3 对于民航总局进行型号认可审定的航空器, 在CCAR维
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AC-121/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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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5 部生效后,在该型航空器投入中国营运之前,应有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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