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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30 08:3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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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颁发的认可函件。并在民航总局就MRBR 认可程序与初始型
号审定民航当局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民航总局将视情参与初
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的维修审查委员会工作,颁发认可函件认可
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批准的MRBR, 并给出差异( 如存在)。
6.1.4 在制定MRBR 中的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时,要充分考虑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经验。
6.2 初始MRBR 的形成
( 1) 在航空器型号审定过程中, 航空器制造人邀请购买航
空器和意向购买的航空运营人组成工业指导委员会(ISC)。ISC
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各专业工作组。
( 2) 在航空器制造人以函件形式通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准备编写MRBR 后, 民航总局将成立MRB, 指派MRB 主席和选
择MRB 成员。MRB 主席指派MRB 成员作为各专业工作组顾问
参加工作组活动。
( 3) ISC 编写政策和程序手册(PPH),并将其提交给航空器
制造人。MRB 接到由航空器制造人提交的PPH 后, 进行认可。
( 4) 工作组根据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数据和类似机型的可靠
性数据、依据PPH 应用最新版本的MSG-3 的逻辑分析和决断方
法,对重要维修项目(MSI)和重要结构项目(SSI)等进行分析,
制定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的草案, 提交ISC 讨论通过形成MRBR
建议书。
( 5) ISC 将MRBR 建议书经航空器制造人向MRB 提交。
( 6)MRB 对MRBR 建议书进行评审, 发现问题将以函件形
式通知制造人, 制造人和MRB 协调沟通后, 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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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ISC 组织对MRBR 建议书进行修改,经航空器制造人再次提
交。
( 7)MRB 对MRBR 建议书审议通过后, 经AEG 向民航总局
飞行标准司建议批准发布MRBR。
注: 具体的流程图可参考附录3。
6.4 改版MRBR 的审批
( 1)MRBR 在该型航空器服役期间,应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文
件。航空器制造人、ISC 主席和MRB 主席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联
合评审以决定是否对其改版。评审结果应存档。
( 2)航空器制造人和ISC 按需对MRBR 的建议更改内容进行
评估,并将MRBR 更改建议和相关资料经航空器制造人提交MRB
主席。
( 3)MRB 按照初始MRBR 的审批程序对MRBR 的建议更改
进行审核和批准。
6.5 MRBR 的分发
航空器制造人负责出版和分发初始的和改版后的MRBR。
6.6 MRBR 的内容和格式
MRBR 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参看附录1。
6.7 型号认可航空器的MRBR
6.7.1 MRBR 的认可
(1)对于由国外民航当局进行初始型号合格审定的新型或型
别航空器,如果制造人在中国有首批用户,在航空器投入中国运
行前,应有经民航总局认可的MRBR。制造人应通过所在国民航
当局以函件形式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通报其所在国MRBR 制
定进展情况。民航总局将就MRBR 认可程序与初始型号审定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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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协商, 签署协议。
(2)民航总局将根据协议要求,参与该国民航当局的维修审查
委员会工作。派代表作为顾问参加该型航空器制造人所在国的
MRB、ISC 和WG 的活动。
(3)评审工作完成后, 经AEG 审查认可,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
司将向型号认可证持有人颁发MRBR 认可函件。
(4)对于国外民航当局已经批准颁发MRBR 的航空器,在该型
航空器投入中国营运之前,中国民航总局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或预
期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提交由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批准的
MRBR 及其评估分析报告,经AEG 审查认可,由民航总局飞行标
准司向型号认可证持有人颁发MRBR 认可函件。
6.7.2 认可的MRBR 修订
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双方民航
当局达成的协议, 邀请民航总局代表参加后续的MRB、ISC 和
WG 会议,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及时发送MRBR 的修订页,经
AEG 审查认可。
7. 维修审查委员会(MRB)
7.1 MRB 的组成
( 1) AEG 将组织成立MRB;
( 2)MRB 由局方的持续适航维修监察和型号设计审定专业
人员组成, 经飞行标准司AEG 和适航审定司推荐, 经民航总局
飞行标准司批准成立。MRB 在该型航空器整个运行寿命期间始
终存在。
7.2 MRB 的主要职责
( 1)向ISC 提供一份MRB 人员清单,包括他们的姓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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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等信息;
( 2)评估PPH,并提出修改意见,待ISC 修改完成后,予以
认可;
( 3)MRB 成员作为工作组顾问参加各专业工作组会议,监督
工作组成员严格按照PPH 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及时提出意见。
在每次工作组会议后,审查会议纪要,并针对无法达成共识的有
争论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工作组共同编写问题报告。最迟在下一
次ISC 会议之前, 向MRB 主席提交工作进程报告, 包括对工作
组工作的评估和会议纪要及问题报告,MRB 主席审核后, 对需
要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ISC 主席。所有问题报告应进行跟
踪直到关闭。每个工作组顾问至少包括持续适航维修监察和型号
设计审定专业人员;
( 4) 召开MRB 会议, 并邀请ISC 主席和有关人员参加;
( 5) 应ISC 主席的邀请参加ISC 会议;
( 6) 建立MRB 的工作档案, 包括会议纪要、问题报告、信
函、分析资料、PPH、MRB 建议书和MRBR 等;
( 7) 评审航空器制造人提交的MRBR 建议书或改版, 提出
修改意见。待修改完成后, 形成最终报告, 经AEG 向民航总局
飞行标准司建议批准发布MRBR 或其改版。
7.3 国外当局代表的参加
( 1)与中国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协商后参加MRB 活动,并
以函件形式通知ISC 主席;
( 2) 按照协商内容, 参加维修审查委员会工作, 就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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