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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6 15: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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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0
颁发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2008 年11 月10 日 -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0
颁发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21、23、25、27、29 部关于持续适航文
件要求和CCAR-91、135、121 部对航空运营人不同运行要求制定,
目的是保障航空器运营人初次使用国内属于全新型号航空器运行前
的运行符合性。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 部获取型号合格
证的航空器。
对于进口航空器的评审要求参见AC-91-12《进口航空器的AEG
评审》。
3. 撤销:
(备用)
4.背景:
民用航空器制造厂家取得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表
明该型航空器已具备基础的安全飞行适航性,但根据用途的不同,
如航空运营人使用该航空器按照CCAR-121 部运行,局方按规章规定,
还要对航空器的设备、维修、训练和手册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以
确保该航空器在上述几个方面能够满足不同运行条件、环境、标准
和程序的要求,最终保障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航空器在取
得型号合格证到投入不同运行前,存在一个根据航空器未来用途选
择增加什么机载设备以及更改布局、制定程序、编制手册、确定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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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和其他运行人员训练标准的一系列所需工作问题,这些工作如
果不在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时完成,即使航空器运营人接收了航
空器,由于受到运行规章的限制,还是难以将该机型投入到运行中
去。解决这一问题有效办法就是局方航空器评审组(Aircraft
Evaluation Group)在厂家获取型号合格证审定过程中的航空器评
审,如通过AEG 的维修审查委员会(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对航空器的初始维修要求评审和批准、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light
Operation Evaluation Board)对主最低设备清单审查和批准和飞
行标准化委员会(Flight Standardization Board)颁发的飞行标
准化委员会报告,全面搭建起厂家与运营人之间的桥梁,通过这一
桥梁,航空器得到平稳交付并顺利投入运行。
5.AEG 的评审要求
5.1 全新型号航空器投入运行的审定和补充审定,基于航空器型
号的下述AEG 的评审结论:
(1)对应于运行规章要求的符合性;
(2)航空器驾驶员的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3)在设备故障或者功能失效的情况下的放行要求(即主最低
设备清单);
(4)初始维修要求;
(5)持续适航文件;
(6)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评审。
5.2AEG 的评审作为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一部分,应当由型号
审定项目启动,具体的评审由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向民航局飞
行标准司的航空器评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处
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02/2402/1452 传真:010-64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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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航空器评审组(AEG)在向型号合格证申请人问询或者讨论
的基础上,确定AEG 评审的具体项目,并将其适用的标准列为型号
审定基础的补充文件(标准文件样件见附件)。
5.4 航空器获得型号批准并投入运行后,航空器评审组(AEG)
将根据下述情况进行航空器评审的持续监控,并贯穿于航空器型号
运行的全寿命:
(1)航空器实际运行反馈的信息;
(2)对航空器型号进行的设计更改;
(3)规章要求的修订。
6.AEG 评审结论的发布
6.1 航空器评审组(AEG)在完成航空器型号的评审后,将以下
述方式形成评审结论:
(1)以发布飞行标准委员会报告的方式明确飞行机组的型别等
级、训练要求和运行设备安装的符合性;
(2)以批准和发布主最低设备清单的方式明确最低放行设备要
求;
(3)以批准和发布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方式明确初始维修要
求;
(4)以函件的方式明确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清单及其他评审结
论。
6.2 最新有效的航空器评审组(AEG)的评审结论可以通过民航
局飞行标准司网站(http://www.caac.gov.cn/dev/fbs/)查询。
7. AEG 评审结论之前的飞行训练
7.1 对于某一全新型号航空器,在AEG 评审结论已基本形成但
未正式发布之前,航空器制造厂家可以在符合下述条件下开始对先
锋用户骨干驾驶员的训练:
(1)用于训练飞行的航空器已获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并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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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为市场调查和销售飞行;
(2)用于训练飞行的航空器至少已经过50 小时的飞行时间;
(3)飞行训练期间遵守第一类特许飞行证规定的限制条件。
7.2 如果开展上述飞行训练,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完整保存有
关的训练记录,并可随时提供局方查询。
7.3 尽管按照本文件第7.1 段完成了飞行训练,但在AEG 评审
结论发布后,航空器制造厂家还应当完成对训练有效性的评估和确
认,并进行必要的补充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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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标准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AEG-1)
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
审定项目: 审定编号:
申 请 人:
任务类别: AEG-1 执行标准: AC-121/135-XX
参考法规: CCAR61.27;CCAR 121 附录D、E;CCAR135 第G、H 章
题目: 型别等级的确定和训练要求
CCAR-61 部第61.27 条规定:对于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 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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