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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件10第III卷关于应急定位发射器的规范所规定的频率为121.5兆赫及406兆赫。
2) 尽可能地援助遇险航空器;和
3) 向援救协调中心报告任何发展情况;
g) 根据现有情报制定所需的搜寻和/或援救工作的详细行动计划,并将此计划向直接指挥此项工作的当局汇报请示;
h) 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对详细行动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
i) 通知有关的事故调查当局;和
j) 通知航空器的登记国。
除情况不许可外,必须遵循上述行动的顺序。 附件 12 5-1 25/11/04
附件 12—搜寻与援救 第 5 章
5.2.4 对于位置不明的航空器进行
搜寻与援救行动
当一架位置不明的航空器宣告其处于紧急阶段且位置不明并且可能位于两个或几个搜寻与援救区之一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实施:
a) 当一个援救协调中心得到有紧急阶段的通知但不了解其他中心在采取适当行动时,必须按照第5.2的规定担负启动适当行动的责任,并与邻近各援救协调中心协商,以便指定一援救协调中心此后继续负责;
b) 除非有关各援救协调中心另有共同协议决定外,否则进行协调搜寻与援救行动的援救协调中心,必须是负责下述地区者:
— 航空器最后报告位置的地区;或
— 当最后报告的位置是在两个搜寻与援救区的分界线上时,则是航空器前进方向的地区;或
— 当航空器未装备适当的双向无线电通信或无保持无线电通信的义务时,则是该航空器预定飞往的地区;或
— Cospas-Sarsat系统所确定的遇险现场所在地区;和
c) 宣告遇险阶段后,负责全面协调的援救协调中心必须将全部紧急情况及以后发展的情况通知所有可能参加行动的各援救协调中心。同样,所有各援救协调中心获悉有关紧急情况的任何情报后,必须立即向全面负责的援救协调中心报告。
5.2.5 向已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
航空器传送资料
凡实际可行,负责搜寻与援救工作的援救协调中心,必须将开始搜寻与援救行动的情报通知该航空器飞行的飞行情报区内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以便将此情报传达给该航空器。
5.3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负责搜救
工作的工作程序
如整个搜寻与援救区的工作是由一个以上的缔约国负责,则当该地区援救协调中心有此要求时,每一所涉缔约国必须按照有关的援救工作计划采取行动。
5.4 外场当局的工作程序
直接指挥搜救工作(或其中任一部分)的当局必须:
a) 向在其指挥下的单位发出指示,并将此种指示通知援救协调中心;和
b) 随时将发展情况通知援救协调中心。
5.5 援救协调中心关于中止或暂停
搜救工作的程序
5.5.1 搜寻与援救工作必须按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直到失去援救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为止。
5.5.2 负责的援救协调中心通常必须负责确定何时停止继续搜寻与援救工作。
注:缔约各国在做出终止SAR工作的决定过程中,可能需要其他国家有关当局的意见。
5.5.3 当搜寻与援救工作已经取得成功,或当援救协调中心认为或得知紧急情况不复存在时,紧急阶段必须取消,搜寻与援救工作必须终止并立即通知已采取行动或已得到通知的各个当局、设施或服务部门。
5.5.4 如果搜寻与援救工作变得无法进行,并且援救协调中心认定可能还有幸存者,该中心必须在情况有进一步发展之前,临时暂停现场活动并立即通知已采取采取行动或已得到通知的各个当局、设施或服务部门。对随后收到的有关情报必须加以评估,并在认为有理由并可行时,再恢复搜寻工作。 25/11/04 5-2
第 5 章 附件 12—搜寻与援救
5.6 事故现场的工作程序
5.6.1 当多个设施参与搜寻与援救现场工作时,援救协调中心或援救分中心必须考虑到设备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指定一个或多个现场单位协调所有行动,以帮助确保空中和地面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5.6.2 当机长观察到另一架航空器或一艘水上船只遇险时,如果可能并且除非认为不合理或没有必要外,该驾驶员必须采取下述行动:
a) 保持该遇险船只或航空器在视界之内,直至被迫离开现场或得到援救协调中心的通知不再需要时为止;
b) 确定遇险船只或航空器的位置;
c) 视情尽量将下述内容报告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 遇险航空器或船只的型别、其识别标志及状况;
— 其位置(以地理或网格座标表示,或以距某一显著地标或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距离和真方位表示);
— 观察到的时间(以协调世界时的小时和分钟表示);
— 观察到的人数;
— 是否见到人员离弃遇险航空器或船只;
— 现场气象条件;
— 幸存人员明显的身体情况;
— 进入遇险位置明显的陆地最佳路线;和
d) 按照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指示行动。
5.6.2.1 如第一架到达事故现场的航空器不是搜寻与援救航空器,则它必须负责领导其他后来的航空器在现场的活动,直到第一架搜寻与援救航空器到达事故现场为止。其间如果这架航空器不能同有关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建立通信,必须经互相协商把责任移交给一架能够建立并保持这种通信的航空器,直至第一架搜寻与援救航空器到达时为止。
5.6.3 当一架航空器有必要向幸存人员或地面援救单位传达情报,而又不具备双向通信时,如实际可行,必须空投能够建立直接联络的通信装置或靠空投硬质信件来传送情报。
5.6.4 当有地面信号显示后,该航空器必须用第5.6.3中所述的手段表明是否明白这些信号。如果这种办法行不通,则用发出的有关目视信号表示。
5.6.5 当一架航空器有必要指挥一艘水上船只前往遇险航空器或船只所在地点时,必须尽其任何可用方法发出准确的指示。如果不能建立无线电通信,则必须发出适当目视信号。
注:Doc 9731第III卷中公布有空对地和地对空目视信号。
5.7 截获遇险信号的机长的工作程序
任何时候一架航空器机长截获一则遇险发出的信号时,如果可行,该驾驶员必须:
a) 确认收到所发出的遇险信号;
b) 记录该遇险航空器或船只的位置(如果已知);
c) 测定发出信号的方位;
d) 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报告遇险信号并提供所有可能提供的情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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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第8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