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19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1993.07.26
1993.11.11
16
(第七版)
对《附件6》第Ⅰ、Ⅱ和Ⅲ部分的第25、20和7次修订;航行委员会
修改“机长”的定义;编辑上的修订。
2001.03.12
2001.07.16
2001.11.01
17
ICAO秘书处/航行委员会
更新,以尽可能使规定与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规定一致;使航空和海上搜救文件中的定义协调一致;在建立搜救系统时采取地区性的方法;国家间政策的一致,以及航空和海上搜救服务工作的协调;随时把关键的数据提供给援救协调中心。
2004.02.23
2004.07.12
2004.11.25
25/11/04 (viii)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本附件由《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与援救(IAMSAR)手册》第I卷 — 组织和管理、第II卷 — 任务协调和第III卷 — 移动设施(Doc 9731)加以补充,其目的是帮助各国履行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接受承担的搜寻与援救(SAR)的需要和义务。这些义务关系到提供SAR服务时,在本附件中被规定为标准和建议措施。IAMSAR的三卷手册对航空和海上组织和提供SAR服务的通用方法提供了指导。鼓励各国通过使用该手册,制定并改善其SAR服务,并同邻国进行合作。
第1章 定义
下列名词在搜寻与援救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时含义如下:
告警站 用于报告紧急状态的个人和援救协调中心或援救分中心之间的任何中间设施。
告警阶段 指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的安全有令人担忧的情况。
遇险阶段 有理由确信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受到严重和紧急危险的威胁和需要立即援助的情况。
水上迫降 航空器被迫在水上降落。
紧急阶段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情况不明阶段、告警阶段或遇险阶段的通称。
联合援救协调中心(JRCC) 负责航空和海上搜寻与援救工作的联合援救协调中心。
经营人 凡从事或提出要从事航空器经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机长 由经营人(如系通用航空则由所有人)指定的指挥飞行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援救 找回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需要、并将其送往安全地点的工作。
援救协调中心(RCC) 负责促进有效地组织搜寻与援救服务并协调搜寻与援救区内的搜寻与援救工作的单位。
援救分中心(RSC) 按照主管当局的专门规定,为了辅助援救协调中心的工作而设置的单位,它隶属于搜寻与援救中心。
搜寻 通常由援救协调中心或援救分中心利用现有人员和设施,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工作。
搜寻与援救航空器 配备有适合高效从事搜寻与援救任务的专用设备的航空器。
搜寻和援救设施 用于实施搜寻和援救工作的任何移动资源,包括指定的搜寻和援救单位。
搜寻与援救服务 通过利用合作使用航空器、船只和其他航空和水上装置等公共和私人资源,对遇险情况
附件 12 1-1 25/11/04
附件 12—搜寻与援救 第 1 章
履行监控、联络、协调及搜寻与援救、初步医疗援助或医疗转运职能。
搜寻与援救区(SRR) 同援救协调中心相关的一划定范围的区域,在该区内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
搜寻和援救单位 由受过训练的人员所组成的,并配备有适合迅速从事搜寻与援救工作设备的移动资源。
登记国 航空器在该国登记册上登记的国家。
情况不明阶段 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的安全存在不明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
25/11/04 1-2
第2章 组织
2.1 搜寻与援救服务
2.1.1 缔约各国必须单独或同其他国家合作,在其领土范围内安排建立并立即提供昼夜24小时的搜寻与援救服务,以确保向遇险人员提供援助。
2.1.1.1 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必须在地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商定建立搜寻与援救服务。缔约各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责任,必须单独或同其他国家合作,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安排建立并提供此种服务。
注:“地区航行协议”一词指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通常根据地区航行会议的建议所批准的协议。
2.1.1.2 搜寻与援救服务的基本要素必须包括一个法律框架、一个主管当局、有组织的可用资源、通信设施及熟悉协调和运行职能的工作人员。
2.1.1.3 搜寻与援救服务必须制定改善提供服务的程序,包括计划、国内和国际合作协议和培训的各个方面。
2.1.2 在向遇险航空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缔约国不应考虑此种人员的国籍或身份或此种人员被发现时所处的情况。
2.1.3 已经接受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责任的缔约国,必须利用搜寻与援救单位及其他现有设施,帮助任何处于或表明处于紧急状态的航空器或其乘员。
2.1.4 当不同的航空和海上援救协调中心在同一区域运行时,各国必须确保各中心之间最密切可行的协调。
2.1.5 建议:缔约各国应该促进其航空和海上搜寻与援救服务之间的一致与合作。
2.1.6 建议:缔约各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合援救协调中心,协调航空和海上搜寻与援救工作。
2.2 搜寻与援救区
2.2.1 缔约国必须划定搜寻与援救区,并在其内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此种区域不得重迭,相邻区域必须连接。
注1:设置搜寻与援救区是为了确保提供充分的通信基础设施、有效的遇险告警路线和适当的运行协调,以有效地支持搜寻与援救服务。相邻各国可以在单一的SAR区合作建立搜寻与援救服务。
注2:搜寻与援救区的划分是以技术和运行为基础进行确定,与各国之间的边界划分无关。
2.2.1.1 建议:搜寻与援救区,只要可能,应该与相应的飞行情报区相一致。如属于公海上空区域,应该与海上搜寻与援救区相一致。
2.3 援救协调中心和援救分中心
2.3.1 缔约国必须在每一搜寻与援救区中设立一援救协调中心。
注:缔约国可以按照地区航行协议,建立援救协调中心及其相关的扩展至其领空区域之外的搜寻与援救区。
2.3.2 建议:当一缔约国全部或部分空域由另一缔约国援救协调中心相关的搜寻与援救区所覆盖,只要能改善其领土内搜寻与援救服务的效率,前者应该建立从属于该援救协调中心的援救分中心。
2.3.3 各援救协调中心必须配备、援救分中心必须视情配备受过训练并能熟练使用无线电话通信语言的人员,24小时全天值守。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2(第8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