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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9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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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建议:当缔约国的搜寻与援救工作计划的资料有益于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时,缔约国应该通过援救协调中心或其他机构提供上述此种资料。
3.3.3 建议:当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原因或需要一般紧急反应时,缔约国应该按需要并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向公众和应急反应当局发布关于要采取的行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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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准备措施
4.1 准备资料
4.1.1 每个援救协调中心必须随时备有关于其搜寻与援救区内的下述各项最新资料:
a) 各搜寻与援救单位、援救分中心及告警站;
b) 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c) 搜寻与援救工作所使用的通信工具;
d) 区内从事营运的所有经营人、或其指定代表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和
e) 任何其他公共和私人资源,包括在搜寻与援救中可能有帮助作用的医疗与运输设施。
4.1.2 建议:每个援救协调中心应该随时具备对搜寻与援救有关的所有其他资料,包括下述各项:
a) 可能用来支持搜寻与援救工作的所有无线电台的位置、呼号、守听时间及频率;
b) 保持无线电守听的各单位的地点、守听时间及其守听的频率;
c) 可空投的紧急、救生用品的储藏地点;和
d) 特别是如果从空中观察,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未找到或未报告的残骸的各种已知目标。
4.1.3 建议:每个援救协调中心,如果其搜寻与援救区包括海上区域,应该能随时获取该区域内对于遇险航空器可能提供帮助的船舶的位置、航线和速度、及如何同其取得联系等资料。
注:此种资料或保存在各援救协调中心,或能随时得到。
4.1.4 建议:缔约各国应该单独或同其他国家一同与海事当局合作建立船只报告系统,或与自动互助式舰船援救系统或地区船只报告系统安排通信联系,以便利海上的搜寻与援救工作。
注:自动互助式舰船援救系统是一种覆盖全球的国际船只报告合作系统,可供所有援救协调中心查询。许多缔约国还运行地区船只报告系统。
4.2 工作计划
4.2.1 每个援救协调中心必须为在其搜寻与援救区内执行搜寻与援救工作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
4.2.2 建议:考虑到幸存者的数量可能很大,搜寻与援救工作计划,应该同可能帮助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或可能从中受益的经营人和其他公共或私人服务部门的代表共同编制。
4.2.3 工作计划必须尽可能为从事搜寻与援救工作的航空器、船舶及车辆(包括由其他国家所提供的)的检修与加油工作作好安排。
4.2.4 建议:搜寻与援救工作计划应该列出搜寻与援救人员将要采取行动的细节,包括:
a) 在搜寻与援救区内执行搜寻与援救工作的方法;
b) 可供利用的通信系统及设施的使用;
c) 与其他援救协调中心联合采取的各项行动;
d) 向航路上的航空器与海上船舶告警的方法;
e) 搜寻与援救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f) 由于气象条件或其他原因,可能需要对设备作出的重新部署; 附件 12 4-1 25/11/04
附件 12—搜寻与援救 第 4 章
g) 获得与搜寻与援救工作有关联的重要资料(如天气报告和预报、有关的航行通告等)的方法;
h) 从其他援救协调中心获得可能需要的援助(包括航空器、船舶、人员或设备)的方法;
i) 帮助在水上迫降的遇险航空器与水上船只会合的方法;
j) 帮助搜寻与援救或其他航空器前往遇险航空器的方法;和
k) 同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和其他有关当局帮助已知或相信是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的合作行动。
4.2.5 建议:各项搜寻与援救工作计划应该纳入机场应急计划,以便为机场的周边地区,如属沿海机场,周边水域提供援救服务。
4.3 搜寻与援救单位
4.3.1 每个搜寻与援救单位必须:
a) 熟悉第4.2所规定的为有效地执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工作计划的各部分内容;和
b) 随时将其准备就绪情况通知援救协调中心。
4.3.2 缔约各国必须:
a) 保持所需数量的搜寻与援救设施处于待命状态;和
b) 保持口粮、药品、信号设备及其他救生和援救设备供应充足。
4.4 训练和演习
为了实现并保持搜寻与援救的最大效率,缔约国必须对搜寻与援救人员提供正规训练并安排适当的搜寻与援救演习。
4.5 残骸
建议:如果残骸的存在可能构成危害或混淆随后的搜寻与援救工作,每个缔约国应该确保在其领土上或在其所负责的搜寻与援救区的公海上或未定主权的区域内,将航空器事故遗留的残骸,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之后,加以清理、销毁或制图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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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工作程序
5.1 关于紧急情况的情报
5.1.1 当任何当局或任何搜寻与援救组织的机构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时,必须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
5.1.2 援救协调中心在收到关于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的情报时,必须立即评估此种情报并评估所需工作的程度。
5.1.3 当有关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的情报是由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以外的机构发来时,援救协调中心必须确定此种情况相当于哪一个紧急阶段,并必须采取适用于该阶段的工作程序。
5.2 援救协调中心在各个紧急阶段中
的工作程序
5.2.1 情况不明阶段
出现情况不明阶段时,援救协调中心必须最大限度地与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和服务部门合作,以便对发来的报告迅速进行评审。
5.2.2 告警阶段
出现告警阶段时,援救协调中心必须立刻向搜寻与援救单位告警,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5.2.3 遇险阶段
出现遇险阶段时,援救协调中心必须:
a) 由搜寻与援救单位立即按照有关工作计划开始行动;
b) 查明该航空器的位置,推断这个位置的不确切的程度,并在此情报和当时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搜寻区域范围;
c) 可能时,通知经营人并随时告知经营人发展情况;
d) 通知可能需要其援助或可能与援助工作有关的其他援救协调中心;
e) 当紧急情况的情报来自其他来源时,要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f) 在早期就要求未具体列在有关工作计划并且有能力援助的航空器、船舶、海岸电台和其他服务部门:
1) 守听由遇险航空器、救生无线电设备、或应急定位发射器所发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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