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历史背景
1946年12月,第二届搜寻与援救专业会议对搜寻与援救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由秘书处和当时的航行委员会予以发展并提交理事会。这份提案未按其原提交形式被理事会采纳,并在1948年4月20日交回航行委员会作进一步审议。
后来在地区航行会议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更进一步的附件草案,最后经航行委员会原则上批准并发给各缔约国征求意见。根据缔约国发表的意见,航行委员作了进一步发展,最后提案于1950年5月25日经理事会通过,并定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该附件于1950年12月1日生效,1951年3月1日开始执行。
表A说明以后各次修订的由来、涉及的主要内容以及理事会通过本附件与各次修订的日期和这些修订的生效与适用日期。
适用范围
本文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规范了《地区补充程序—搜寻与援救》(载于Doc 7030号文件)的应用。在该文件中含有适用于地区的辅助程序。
附件12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内和公海上的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设置、维护与操作以及国家之间对这种服务的协调。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建议措施之间的任何差异,如果这种差异的通知对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话。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除公约第38条规定的各国义务外,还提请各国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有关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的规定。
资料公布 关于根据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提供的对航空器运行有影响的设施、服务和程序的建立、撤销和改变的资料,应按照《附件15》的规定予以通告和生效。
在本国规章中使用附件的条文。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提请各缔约国注意这样一种可取性,即在其本国规章中,在可行范围内尽量使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具有规章性质的标准的确切语言,并注明与标准不同之处,包括对航行安全或正常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附加的本国规章。本附件的条文已尽可能编写得便于将其编入本国法规而无需作文字上的重大改动。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级别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所有这些部分。各部分的级别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则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必须通知理事会。 附件 12 (v) 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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