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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2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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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航空保卫和危险品应急处置
 
13.1 航空保安
13.1.1 原则及要求
13.1.1.1 地面服务代理商在对旅客、行李、货物运输服务、配载服务、航空器监护及机坪操作等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本手册相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航空运输整个过程安全运行。
13.1.1.2 如果本节提供的规定与政府规定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政府规定或行业标准优先于本节所提供的规定。
13.1.2 旅客及行李运输保安
13.1.2.1 办理旅客乘机手续
1) 值机员在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客票和乘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托运行李及手提行李情况,确实无误方可办理乘机手续,发给登机牌。
2) 值机员对于旅客要求托运的行李,必须100%经过X光机安全检查。当X光机检查无法实施时,必须100%经过手工安全检查,确认其安全后方可办理承运手续。
3) 转机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时,必须确认其该旅客欲达目的地与托运行李的目的地一致。
4) 旅客座位的安排应符合安全操作规定与飞机的载重平衡要求。
5) 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对旅客进行观察,如发现可疑旅客,需用较隐蔽的方法提醒负责旅客安全检查人员对其加以留意。如陪同其到安全检查处或在其登机牌上有所标记以提醒安检人员重点留意。
6) 登机牌及托运行李标签必须由专人进行有效保管,并保存发放、使用和损坏记录,防止无关人员接触。
13.1.2.2 旅客及客舱行李(随身携带物品、自理行李)安全检查
1) 承运的旅客及客舱行李在进入候机楼隔离区前必须接受经过机场安检部门的安全检查。
2) 安检人员应认真核对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并引导旅客逐一通过安全门及使用手提金属探测器进行检查。
3) 旅客通过安全门报警的,应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提金属进行复查,排除疑虑后方可放行。
4) 对于上述方法仍无法排除疑虑的,采取人工检查的方法。到隔离的房间或屏风内,由与旅客同性别的两名安检人员执行,排除疑虑后方可放行。
5) 对于病、残、失能旅客安检时,应尽可能地使用最适合他们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于使用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可以不经过安全门和金属探测器检查,但出于安全考虑必须进行检查,如人工检查;对于病、残、失能旅客使用的轮椅、担架、拐杖等辅助物品必须进行检查。
6) 禁止登机的授权。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或者安检时无法排除疑虑的旅客,本公司授权机长有禁止其登机的权力。
7) 旅客带入客舱的行李必须100%经过X光机的安检;可疑物件或者无法排除其危险时,必须在旅客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包手工检查,排除疑虑后方可放行。
8) 禁止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爆枪等。
 2.民用枪 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抢等。
 3.其他枪支 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 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 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 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 礼花弹、演化、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把口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机器制品等自然物品;金属钾、钠、锂、炭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 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 发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磁化物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其他 国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13.1.2.3 托运行李运输
1) 托运行李安全检查
 参见上述第1)条有关托运行李安全检查的规定。
2) 托运行李的匹配要求
(1) 为旅客托运行李时,其行李必须贴上行李标签,注明航程、标签号码、航班号码和旅客座位号码等信息。
(2) 每个行李标签应为3个相同部分以便查对,分别贴在旅客行李、客票和托运行李表上。
(3) 已登记的托运行李数目必须与装机的托运行李数目一致。
(4) 对于办理托运手续的旅客而未登机的:如其行李已经装机,必须取出卸下,将其远离人群和航空器进行隔离存放,直至旅客亲自辨认开包检查无误后交还旅客;如行李未装机,则不得装机,按照上述第1)条要求处置。
(5) 航班过站时,工作人员必须重新核对旅客人数和行李件数。如有旅客在飞机飞行中途终止旅行时,必须将其交运的行李及物品卸下,不得留在飞机内继续飞行。
3) 托运行李的装机
(1) 对于已经经过安全检查并办理了承运手续的旅客行李,在装箱(机)前行李员要对行李的总件数进行核对,并派人负责监控,直到装上飞机,在此期间不准无关人员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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