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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2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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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大允许业载受性能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最大着陆重量、最大无油重量限制。将三者限制的业载比较,采用最小的数值作为本次飞行的最大业载,以确保飞行安全;
C 最大起飞重量受机场诸如跑道条件、地面风速、场温、机场标高、净空条件等多方面因素限制,应使用技术性能室提供的航线分析或机场起飞表的重量;
D 必须按照制定的装载计划进行装载,若有调整,必须修改舱单并通知机长,这种变更不能超出重量限制的范围。
(2) 重心控制:
A 飞机的重心必须控制在飞机性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B 乘务长应提醒旅客对号入座,手提行李应放在适当位置,不能放在过道、应急出口等处;
C 必须按照制定的装载计划进行装载,若有调整,必须修改舱单并通知机长,这种变更不能超出重心限制的范围;
D 在地面飞机上下旅客或者装卸货物期间,旅客集中到达飞机一端,货物装载不平衡,容易引起飞机重心移动超出允许的范围,因此过站旅客应尽量安排在飞机中部,机场地面保障单位应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机长应协调机组配合地面保障单位,防止飞机倾斜;
E 为避免因增加晚到旅客对重心影响过大,建议值机保留中间的座位给晚到旅客。
13.1.4.2 配载代理单位工作安全要求
1) 坚持自行审核与交叉审核,做到下列三个符合:①重量相符;②装载相符;③单据相符。
2) 配载代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重量与平衡控制相关政策规定。
3) 配载代理单位制定相关单位接口程序,明确责任,杜绝以下不安全事件发生:
(1) 因配载人员原因计算飞机各重量数据错误,导致飞机舱单与实际载量不符,造成航班重量超载或重心超出包线范围,影响正常飞行操作;
(2) 杜绝隐载起飞,造成航班重量超载或重心超出包线起飞,影响正常飞行操作;
(3) 因配载人员原因导致重心位置超过包线起飞、着陆;
(4) 因配载人员制作舱单错误导致升降舵配平与飞机重心位置不符,超出重心安全操作区域,造成起飞困难;
(5) 舱单数据与实际装载数据必须相符,如舱单数据与实际装载数据不一致等非正常事件时,必须制定通知机场指挥中心或航管的渠道,及时发现并弥补各运行保障单位所发生的可能涉及到安全隐患的差错、错误,确保航班运行安全、顺畅。
13.1.5 航空器保安
13.1.5.1 接近、进入控制
1) 控制区接近、进入控制
(1) 由机场公安机关通过严格管理机坪控制区通行证的发放,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控制区。
(2) 为航班保障和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进入控制区内的员工、车辆,由各地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并为合格者为其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但必须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拟定为其申办的区域。
(3) 外单位人员、车辆因工作业务需要申办控制区通行证的,按照实际需求及当地机场要求申办。
(4) 所有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必须佩带控制区通行证件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5) 机场方面应保证机场运营在封闭式安全环境中进行。
2) 航空器接近、进入控制
(1) 机场警卫人员在对航空器监护期间,禁止无关人员接近或登机。对于需要登机的人员必须查验是否佩带控制区登机证件或空勤登机证。对带入航空器的物品,负责进行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
(2) 需要进行检修的航空器,航空器专职维修人员必须与看守航空器的警卫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航空器在维修期间的安全保卫监护工作,由检修人员负责。
(3) 禁止无关车辆驶近航空器,同时应有效防止生产保障车辆驶近航空器时对公司航空器造成损害。
(4) 航空器在外站或其它机场时,航空器的监护由该机场当局警卫人员或者安检护卫人员负责。过站期间机组人员要安排人员对航空器客舱实施监护。过夜时机组要对航空器进行铅封或者使用封条。
13.1.5.2 航空器安全监护
1) 停场期间
(1) 航空器停放位置应属机场控制区内。
(2) 航空器在地面停场期间,由警卫人员看守。
(3) 所有进入航空器停放区的人员必须佩带许可证件,无关人员不准接近航空器。
(4) 航空器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国民航规定。
(5) 夜间停场时,停场的机场必须有能够保证视线和监控的灯光、电源系统及视频系统。
(6) 航空器最后一个航班到达过夜机场,结束一切航后工作后,应由公司机务人员对航空器进行铅封,之后移交机场警卫人员。
2) 过站期间
(1) 过站期间,航空器的安全由机场监护单位负责监护。
(2) 登机的工作人员和机组人员必须佩戴有登机权的证件。
(3) 带入飞机的任何物品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4) 机组人员同时对登机人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登机。
3) 检修期间
(1) 航空器停场检修时,检修人员应当和监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 航空器在停场检修期间,由检修人员负责航空器的保安。
(3) 检修尽可能在维修机库进行。
(4) 检修期间,维修人员应当保持警惕,防止无关人员、车辆接近航空器。
13.1.5.3 航空器交接
1) 适用范围
 本公司飞机在本场(昆明、大理基地)与外场(本公司飞机因故在外过夜的机场)过夜时,机务人员、执行备降的机组人员和机场监护人员进行的飞机监护工作交接。
2) 交接条件
(1) 航空器交接只限制在机组、机务与机场警卫人员之间;交接工作只限定在直接关系工作人员双方之间,不得向第三方交接。交接双方在认可交接程序完毕后,在各自规定栏内签名;
(2) 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开始前结束其它工作,任何一方未结束工作而要办理移交工作,接方有权不接受,责任由交方负责。
3) 交接检查及确认(交接时必须按以下内容检查)
(1) 各勤务门、接近盖板是否按规定关好;
(2) 飞机各部位是否按规定复位;
(3) 飞机外部是否完好;
(4) 飞机外是否有外来物或设备对接飞机;
(5) 按规定在各勤务门、接近盖板上贴好封贴或封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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