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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2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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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押解人员和在押人员的座位应被安排在最后一排不靠走廊的位置,但不得坐在紧急出口处。
(11) 不得向押送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提供含有酒精的饮料和尖锐餐具,只有经押送人员同意后,才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食物和餐具。
(12) 当犯罪嫌疑人的座位情况有变化时,机组成员应该准确的掌握并通报给机长。
(13) 机长如认为在运输该犯罪嫌疑人不能确保安全时,可以拒绝承运。
(14) 本公司保卫部门视情可以加派空中安全员。
4) 精神病人运输
(1) 本公司原则上不承运精神病人,除非经过本公司当值班领导的特殊批准,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机组必须确认精神异常病人及护送人员的座位分布。
B 必须要有能确保控制病人的人员陪同。
C 必须出具医疗部门的病情确诊证明。
D 需要镇静治疗的精神病人,其航程要在药物的有效期内。
(2) 本公司医务人员或保卫处认为不妥时,可以拒绝承运。
5) 拒绝承运的旅客
(1) 表现已中毒的旅客;
(2) 吸毒者;
(3) 要求静脉注射者;
(4) 醉酒者;
(5) 按照适航的飞机要求,携带危险品或致命武器的人;
(6) 拒绝人身或物品安全检查者;
(7) 已知是传染病患者并有可能传染他人的,或该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本人不是危险传染病者;
(8) 已知是严重患有狂想性、突发型精神病者;
(9) 因生命垂危,本公司认为不适宜乘机旅行的旅客。
13.1.2.5 枪支、弹药运输
1) 体育比赛用枪支、弹药
(1) 国家体育比赛使用的枪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航班可以承运。
(2) 交运之前必须确保枪弹分离且旅客无法取得。
(3) 运输的枪支子弹的包装应按规定制作,且包装牢固
(4) 运输的枪支、弹药,只能作为托运行李放置在货舱中。
(5) 枪支、子弹在收运、装机、卸机、交付过程中,应有专人照看和监管。
(6) 运输枪支的单位应派员随机同行,航班到达后立即提取。
(7) 将枪支,子弹收运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8) 运输枪支、子弹情况应通知机长。
(9) 体育代表团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出、入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执行公务警卫人员枪支、弹药
 参见上述第4)-(2)条规定办理。
13.1.2.6 旅客地面服务过程需注意的事项
1) 服务员须引导贵宾及其行李通过安全检查,应对贵宾迎送牌进行控制。
2) 服务员看护好旅客上下摆渡车、客梯车,严防旅客在上下飞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13.1.3 货物运输保安
13.1.3.1 货运安全检查
1) 货运安全检查要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对承运的一切航空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替代安全检查的其他保安措施,确认其安全后,方可装运。
(2) 所有货物原则上必须经过X光机的安全检查。
(3) 对航空运输货物中的急件、鲜活货物、邮件、新闻部门的纸型,或普通货物中的实际内容与所报名称不一致,有疑问的货物,或不能确定是否是带有危险物品性质的货物,或不能确定性质的危险品货物,或有怀疑的货物必须进行X光机安全检查。
(4) 对不能进行X光机检查,或虽已进行X光机检查仍不能确定货物性质,或因X光机不能穿透的货物,应进行人工检查或其它技术检查。
(5) 对非急件货物,应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但在未具备技术检查条件或因货物体积过大,数量多无法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的,应停放储存24小时后再装机启运。
(6) 对非急件货物,停放24小时后装机的,在接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并在货物明显处标明收货时间,与已经过X光机安全检查的货物分开存放。
(7) 因货物体积过大无法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时可进行人工检查。因数量过多时,可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数量应不少30%。
2) 拒绝运输的安全要求
(1) 经过X光机检查的货物,要粘贴安全检查标签或加盖安全检查印章。没有安全检查标签或安全检查印章的货物,视为未经过安全检查而拒绝运输。
(2) 检查中发现的禁运货物或本公司不予承运的货物,拒绝运输并视情上报相关管理机关。
(3) 怀疑货物交运人申报货物名称与实际交运的货物不一致时,应当对货物重新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发现货物交运人申报货物名称与实际交运的货物不一致的,本公司拒绝运输。
3) 安全检查的委托
(1)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货运基地的货物安全检查,可以委托驻地民用机场代理安全检查业务,并签订委托安全检查协议。
(2) 被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款第(2)项相关规定来保障安全检查工作。
(3) 被委托的安全检查单位必须有民航管理当局认可的资格。安全检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民航公安局颁发的《安全检查人员上岗证》,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局认可的仪器、设备;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并符合中国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4)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有中国民航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并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
(5) 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无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 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13.1.3.2 货物收运
1) 收运的基本要求
 货运职员在办理收运或承运货物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海关、卫生检疫、航空货物运输规章,对不符合法律和规章要求的交运货物应该拒绝承运,并有责任向执法部门报告情况。
2) 交运文件审核
(1) 货物交运人必须在托运申请单中详细注明所交运货物的品名、标号、数量、重量、件数、包装性质、材料、始发地、到达地、收件人、收件人单位或地址等详细情况。托运人还必须注明有无夹带危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保险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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