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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2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2) 对旅客行李的总件数核对无误并完成装机后,有专门人员负责监守,防止无关人员接近货舱中的行李;防止行李受到非法干扰。
(3) 如果发生安检漏检或怀疑有可疑行李混入,应立即进行特殊清舱处理。
(4) 行李货物装卸部门,在行李货物装机前必须对飞机行李舱和货舱进行清舱。
(5) 行李装卸部门的人员,不得私自将未经过安全检查的行李、货物及物品装入飞机内,不准在旅客行李箱或货物中夹带其它物品。
4) 旅客遗失(遗弃)行李的处理
 过境:交由中转机场当局处理;
 到达:交由到达机场当局处理;
 经停:交由经停机场当局处理;
 中转:交由中转机场当局处理。
5) 不正常运输行李的处理
 对于不正常运输的行李,本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专门建立错运行李存放区,由专门安全人员负责看守,任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6)  无人伴运行李安全要求
 无人陪伴行李(公务免单行李、错运行李)的运输要有单独的存放区,在运输和保存时要经过安全检查,不低于其他安全检查标准。
7) 运输违规处罚(运输部门对有下列违法行为者,应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罚)
(1) 倒卖购票证件、飞机客票和本公司的有效订座凭证。
(2)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伪造证件进行购票登机。
(3) 利用他人客票交运行李或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8) 公务货及文件交接
 对于本公司内部需要通过航班带运的文件、货件、航材等,无论任何名目和情由,均必须经过X光机安全检查或手工检查等安检措施,由机组人员查验是否有“验讫”证明后方可带入航空器。交接的双方需要签署交接单据以备查询。严禁职员利用工作便利擅自捎、带任何物件。
13.1.2.4 特殊旅客运输
1) 要客、具有外交身份的旅客及其行李运输
(1) 按照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 要客托运行李必须过磅,并经过安全检查。
(3) 政府信使及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外交信袋是铅封的按规定免予开包进行检查。
(4) 机组人员必须明确其座位分布。
(5) 不得与押解人员乘坐同一航班。
2) 武装警卫人员运输
(1)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外,本公司在国际航空运输活动中,不承运武装人员。执法人员或其他特许人员携带武器乘坐飞机执行公务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并经特别规定方可承运。
(2) 得到批准可以携带武器乘坐本公司班机的警卫人员,必须符合中国民航局1994年5月21日《关于警卫人员乘坐民航班机携带枪支的有关规定》。
(3) 警卫人员佩带枪支、子弹乘坐本公司班机时不需交机组保管,而由本人采取枪弹分开的办法携带。乘机时必须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公安部警卫局、中央军委办公厅警卫局、总政保卫部、大军区保卫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证明信(详列持枪人姓名、枪型、枪号、枪支和子弹数量、往返地点、有效期限)和本人的持枪证,机场安全检查部门核对无误后,登记放行。
(4) 警卫人员往返乘坐民航班机时,所携带的枪支、子弹亦按上述办法办理,但本人及其携带的其它物品应经过安全检查;并由空中保卫人员向机长报告机上携带武器人员的数量和座位分布情况。
(5) 对重要外宾及其随身警卫人员携带的枪支、子弹,在乘坐本公司国内民航班机或国际民航班机出境时,由接待部门与警卫部门决定其随身携带或存放行李中托运,并由警卫部门通知公安部边防局,告有关机场边防、安全检查站。
(6) 被列为警卫对象的人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退出党和国家领导岗位的老同志等领导人,以及外宾中基本和国内上述职务相当的外国国家领导人。
(7) 随同国家保卫对象乘坐民航班机的首长随身工作人员及其他随员,我方接待属免检范围外随同人员,凭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公安部警卫局、中央军委办公厅警卫处出具的证明,免予检查。
(8) 不得向携带武器人员提供含酒精的饮料。
(9) 枪支、弹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时,其外包装必须为不透明且牢固的容器,应贴有专用标签以便识别。同时,自交运起,地面保障人员需全程严密监控,直至警卫人员交接提取。
3) 押解运输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及中国民航公发〔20公司〕250号《关于印发〈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系统等)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本公司的飞机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公安机关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准乘坐民航班机,确实需要乘坐本公司班机,必须报经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通报承运人。
(2) 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务实行“谁押解,谁负责”原则。
(3) 公安机关在执行押解任务前,必须征得航班出发地民航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押解手续:出具所在单位介绍信、押解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通报有关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填写相应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机审批表办理完押解手续后,出发地民航公安要通报航班机长。
(4) 押解人员乘机时不得携带武器。
(5)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与要客同机。
(6) 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过程中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单独行动,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但在起飞降落时不得将其束缚在座位或其他无生命的物体上。
(7) 机组必须确认押送犯罪嫌疑人和押送人员的登机和座位的分布位置。
(8) 由境外押解犯罪嫌疑人、偷渡人员乘坐本司班机回国的,必须经押解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报民航局公安局同意。
(9) 押解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他乘客登机前登机,在其他乘客下飞机后离开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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