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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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自货物停放区域至航空器停机坪时(反之亦然),拖运货物的路线应设立专用车道,应使用密封或覆盖的或能加锁的车辆或集装箱、集装板运送,并在警卫人员的严密监控之下。
G 货物装舱前和卸货后,应对航空器进行清舱。
H 监装监卸各个时间段(工序环节)发生货物交接时,应对货物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且必须有书面的交接记录并有当值者双方的签名。
3) 待装货物安全实施
(1) 经过安全检查的货物,在运送途中和装机前必须得到全程的安全监护,脱离监护或无关人员接触了货物,不能保证安全可靠程度时,货物必须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2) 货运部门对于体积小、价值高的货品进行集装箱或板装运输时,应该将其放置在集装箱和板装货的芯位,防止被盗。
(3) 货运部门要对中转货物严格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4) 可疑货物处置
(1) 在装运(卸货)时,发现有货物破损、异常、存在危险且无法排除人为接触破坏时,应仔细查寻原因,否则该货件不得装机(入库)。
(2) 及时与现场值班人员联系并报告当地保卫部门。有条件的,应将现场情况拍摄下来。
(3) 可疑货物应立即将其放置于隔离的安全区域,查明原因或排除危险后方可装运或入库。
13.1.3.6 邮件、快件运输
1) 邮件运输
(1) 对于承运的航空邮件,必须遵从并执行原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运邮规定》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
(2) 对所有邮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后才能运输;经邮局安全检查的,邮局要出具安全担保书;当发现有可疑物品时,安全检查部门应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3) 对承运的航空邮件有进行抽查的权利,如发现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拒绝承运,并会同邮政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4) 邮件中发现有夹带危险物品的,拒绝承运,并交机场公安部门处理。
(5) 当发现邮件破损或铅封脱落,交回邮政局重新进行检查包装后,再行交运。
(6) 邮局交付运送免检邮件时,必须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2) 快件运输
对承运的快件应进行100%的X光机检查,特殊货物无法进行X光机检查的应实行开包检查,开包率不得低于30%。
3) 外交信袋运输
(1) 外交信袋必须有官方证明及可识别的明显标记,且只限于文件或公务用品。
(2) 外交信袋官方证明文件中必须载明身份和包裹件数。
(3) 外交信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如怀疑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由政府通过外交手段解决。
13.1.3.7 货物交付
1) 交付核对审查
(1) 办理货物交付时,要认真审查货物提取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货物提取单上一致,不一致的不得提取,除非确定是办理交运时的工作失误;
(2) 代理人提取货物,必须提供和货单上提货人姓名、地点一致的身份证和货主的委托书,同时出具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不能提供的不得提取。
2) 交付担保
对于货主本人过失,不能提供提货单或本人身份证的,提货时必须有人自愿提供书面担保,担保人条件:①符合法定的完全责任人条件的中国公民;②具备独立的经济赔偿能力;③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住址;④本公司的正式员工。
3) 交付工作人员职责
(1) 货物交付时,工作人员必须照单发货,并核实货物名称,重量、包装和件数,同时审查包装的完好程度;
(2) 提取货物时,工作人员不得让货物提取人进入库房或协助查找货物;
(3) 对于货物运输错误或货主提出的其他问题,工作人员应及时反映公司货运部门。查明原因后,按照货运部门相关工序进行。
4) 外交信袋交付特殊要求
(1) 外交信袋交付必须由使馆工作人员完成;
(2) 交付必须由双方进行查验后签名确认,机长负责将交接记录带回并交本公司保卫处存档;
(3) 无人领取或无法交付的不得交付,再行协调联络。
13.1.3.8 特殊货物运输
1) 武器运输
(1)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外,本公司不承运武装人员任何武器。
(2) 除非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本公司不承运武器、弹药的运输。
2) 尸体、骨灰运输
(1) 人类尸体应作为货物运输。进行包装时应有专人看管。运输时必须经过X光安全检查,以防止夹带危险物品。尸体运输必备文件:
A 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B 医院证明或法医验尸报告;
C 殡仪馆证明、卫生检疫证明及防腐证明;
D 相关出入境证明(如系国际航班运输)。
(2) 骨灰可以作为随身行李携带,但必须经过X光安全检查。包装上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免引起其他旅客的不安。
3) 危险品运输
参见货物运输限制规定及危险品运输规定。
13.1.4 重量与平衡控制保安
13.1.4.1 代理配载单位资质要求
1) 单位的设置符合局方的设置要求;
2) 责任配载员经局方指定院校培训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有效的配载上岗证书;
3) 配载代理单位责任配载员获得运行控制部颁发的机型资格授权证书;
4) 使用离港系统的配载单位,应经过中航信的离港系统培训;
5) 离港系统静态数据管理员应持有中航信颁发的培训证书。
13.1.4.2 配载代理单位业务安全要求
1) 使用实际重量或经批准的乘客和机组标准(平均)重量;
2) 使用实际重量或批准的标准(平均)行李重量;
3) 所有飞机的重量必须是运行控制部DMC技术性能室提供的最新有效的重量据;
4) 舱单必须包含符合CCAR-121.697的装载信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5) 使用本公司提供的适用的飞机座位布局、平衡图;
6) 配载员必须正确无误地完成飞机的舱单的计算,反映出飞机的实际重量:
(1) 重量限制:
A 各种重量的计算和确定,都必须依据各机型规定,使之在限制的重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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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卫和危险品应急处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