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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2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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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号:MD-TM-2003-63 部门代号:TM 日期:2003年 5月 27日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航行情报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空管局、新疆管理局航气处:
为确保航行情报单位及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加强监督和检查,特制定下发《民用航空航行情报检查员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航行情报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航行情报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航行情报检查工作的人员以及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聘任的航行情报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有权对航行情报员的技术状况及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航行情报事故调查。
第四条航行情报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由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设置1-2名专职检查员,并根据情报员数量,按 40:1的比例聘任兼职检查员。

第二章检查员的条件与职责
第六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的航行情报员执照;
(二)完成民航总局指定的检查员训练课程,并考核合格;
(三)近三年来未出现过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征候或事故;
(四)熟知国际民航组织的航行情报服务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规章;
(五)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六)航行情报工作熟练,具有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七)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航行情报英语技能;
(八)有五年以上的航行情报工作岗位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检查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依据民用航空有关法规和航行情报工作规则,协助地区航行情报机构制定检
查程序及计划; (二)检查本地区航行情报员的技术状况和工作状况,以及航行情报部门运行情况;
根据总局空管局的安排,参与其它地区航行情报工作的检查; (三)记录检查结果,填写检查报告表,提出改进意见;提交年度检查报告; (四)监督岗位训练大纲的实施,对航行情报执照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与技能考核; (五)调查航行情报工作差错以上的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检查、调阅、摘抄和复制有关资料; (七)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航行情报工作的建议; (八)享受规定的检查员补助和津贴。

第三章检查员的培训与聘任
第八条聘任检查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地区空管局提出申请;
(二)由地区空管局根据本章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向总局空管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由总局空管局组织业务考试;
(四)民航总局向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聘任证书和检查员证件,每届聘任期为四

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一)连续一年以上未履行检查员工作职责; (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航行情报有关法规; (三)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事故; (四)未通过民航总局指定的检查员训练课程的考试; (五)调离航行情报工作岗位。第十条检查员应完成民航总局颁发的检查员培训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学习。地区
空管局每年组织本地区检查员进行一次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经验交流或专题研讨;并负责记录检查员的学习考核等情况。第十一条检查员每年在航行情报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100小时。

第四章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航行情报执照申请人的考核,主要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并对其岗位资格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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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CCAR-65TM-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