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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2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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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离开岗位 6个月以上的航行情报员,进行复职考核。复职考核在要求复职的航行情报员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考核采用笔试和口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于两周内报告地区空管局,并通知其本人。
第十四条对持照的航行情报员上岗资格的检查与考核:
(一)每年进行一次理论考试和岗位检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其岗位资格,对不合格的航行情报员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航行情报员的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其工作记录,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现场查看工作程序等;
(三)通过航线实习等方法,了解掌握航行情报员履行职责及岗位技能情况。
第十五条对航行情报运行部门工作的检查:
(一)按检查大纲检查航行情报;
(二)通过现场察看、地区交叉检查以及听取飞行、管制、签派人员意见等方法进行检查;
(三)对被检查单位的航行情报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人员综合素质做出评定。
第十六条地区空管局负责制定运行本地区航行情报检查考核计划,计划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检查部门和人员。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日期、项目、方法、负责人以及要求等。被检查部门和人员应预做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 2名检查员和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检查工作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及人员介绍检查内容以及要求;
(二)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工作、训练情况;
(三)组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检查;
(四)进行现场检查;
(五)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座谈会;
(六)综合整理检查工作情况;(七)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讲评; (八)填写检查报告表。第十八条检查报告表在两周之内送交被检查单位,并报地区空管局,同时抄报
总局空管局。第十九条检查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地区空管局对问题突出的单位组织跟踪检查,限期改正,直至问题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检查报告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检查结论:
改进措施的建议:
负责人 检查时间

附件二:检查大纲
为规范航行情报运行检查程序,指导检查员和被检查部门的工作特制定本大纲。航行情报检查员根据本大纲,负责制定地区管理局范围内航行情报工作检查实施办法。检查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人员资格、训练和管理。检查方式分为规章程序检查、跟班检查、现场查看和检查员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
一、运行部分检查内容:
(一)规章与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ICAO附件 15《航行情报服务》,以及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2、本单位各岗位职责;
3、工作手册;
4、航行通告处理;
5、航行资料处理;
6、系统管理;
7、原始资料颁发通知和表格;
8、与公司和管制部门的通报、协调程序;
9、应急处置方案;
10、本区域各机场资料和航路资料;
11、所飞国家航行资料汇编和杰普逊资料;
12、飞行前航行情报服务;
13、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二)运行一般要求
1、航行通告的拍发、填写规定;
2、航行资料修改规定;
3、相互协调;

4、准确发布一级航行通告;
5、原始资料发布;
6、讲解服务;
7、航行通告通报;
8、自动化系统处理;
9、填写飞行后服务报告单;
10、航图的识别、使用。
(三)运行实施
1、一级航行通告的发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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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CCAR-65TM-I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