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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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完整性; (四)负责规定范围内的用户帐号和口令的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 (五)负责软件的管理和数据库的备份; (六)负责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的工作; (七)系统出现不正常情况不能立即排除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系统的上级机
构,迅速采取措施,使系统恢复正常。 第十三条航行情报处理系统必须设立操作员席位,进行航行情报的处理、提供和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飞行安全,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是持有有效执照的航行情报员。操作员必须了解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概况,熟悉操作员程序。
第十五条 操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利用系统接收、发布和处理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及其它电报。 (二)按照操作规程编制航行通告校核单、航行通告明语摘要。 (三)根据用户要求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或查询航行通告、雪情通告等航行情报。(四)遇系统故障或不正常时,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并报告领导。 第十六条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操作
规程》和有关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离开岗位半年以上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为保证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安全,禁止在系统的计算机上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尤其禁止运行计算机游戏软件。凡规定在本系统计算机上运行的软件均应确保不携带计算机病毒,各地应购买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系统设备直接或间接联入互联网和未经批准的其它网络。议向航空公司机组、签派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其他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求加入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网络,必须事先向地区空管局航行情报管理部门申请。地区空管局必须对申请单位的设备、软件和人员技术情况等条件进行检查,核准同意后,上报总局空管局,经总局空管局批准后方可入网正式工作。
第二十一条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网络地址、电话号码、用户帐号、密码、系统数据等资料关系到系统的安全,属于保密资料。使用系统的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各部门应控制使用范围,当使用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及时注销其密码,更改有关帐号。为保证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各地必须严格管理帐号和口令,严禁擅自增加帐号,分配口令,使未经批准的用户入网提取或发布情报。帐号和口令应上报一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民航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必须按照《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操作规程》运行系统,在发布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时,严格按照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的《一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拍发规定》中的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并按照操作程序将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发至规定的国内外航行情报部门。在拍发其它电报时亦须按照规定格式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 非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网络组成单位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亦须按照规定格式发布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及其它电报,以保证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四条 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提供了查询航行通告、雪情通告等信息和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的功能,系统将按照协议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
网内用户
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网内用户,包括空管系统用户和航空公司用户,在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查询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等信息时,必须按照《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在航行情报值班室,向机组和其它用户提供航行通告和飞行前资料公告的工作由航行情报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员根据协议的用户要求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和其它航行情报。
非网内用户
未入网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仍然按照现行方法向机组提供航行情报服务。装有电报终端设备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必要时亦可按照规定格式发出固定格式电报,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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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