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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1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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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系统向外国航空公司或其他外籍用户提供未经批准的航行情报。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航行情报服务的可靠性和连续性,确保飞行安全和正常,航行情报处理系统必须保持每天 24小时连续运转。各地必须按照一主、二备、三应急的原则配备设备,并制定可靠的应急方案。平时应当认真维护备份设备,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以随时上线使用。
第二十七条当系统故障无法及时排除,备用设备亦不能提供服务时,故障单位应利用其它设备,远程访问备份中心的数据库,提取需要的航行情报,以保证对用户的服务。远程访问备份中心应尽量采用减少提取航行情报数量的方式,缩短占用时间,并尽量使用复印设备进行复制,以减少备份单位的负荷量。
第二十八条 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数据是航行情报部门提供服务的重要资源。各地必须制定备份数据库数据的工作程序,按规定进行备份工作。第二十九条航行情报处理系统各中心数据库必须每天备份一次,备份数据至少保留三个月。备份数据应保存在不同的设备和不同的磁盘或光盘中。第三十条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设备是系统运行的基础。各地必须严格管理,认
真维护系统设备及其它设施,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持机房整洁卫生,并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二)在机房内严禁吸烟、喧哗、打闹和进行娱乐活动; (三)按照操作程序定期维护计算机和外围设备,防止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软
件删除,甚至系统瘫痪; (四)经常检查电源线、地线、插座、UPS、配电板等供电设施及避雷设备,保证
系统的供电稳定可靠,并注意防火和用电安全; (五)禁止无关人员使用本系统; (六)保管好系统的各种资料、手册、软件磁盘和光盘。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航行情报处理系统工作日志。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
对系统运转中发生的重要事项、不正常情况以及处理的结果、注意事项等应在各自的工作日志中详细地如实记载,并告知接班人员。有关重要事项应报告单位领导。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系统瘫痪、泄密、设备损坏等后果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原《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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