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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1 15: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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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59
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80、121.701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对维修记录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运行以外的所有航空器。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1996年8月12日颁发的咨询通告AC-121AA-07 航空器单机档案撤销。
4.说明:
维修记录是表明航空器适航性状态和运营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维修记录多且复杂,即使航空运营人保存了所有的维修记录,如不建立合理的维修记录管理系统,不但给局方的适航性检查带来困难,也不方便航空运营人自身对航空器单机的适航性控制的需要。
从使用的角度,航空器维修记录应当划分为航空器放行记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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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维修记录与档案 AC-121-59
件拆换记录、适航指令执行记录、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目前维修状态记录;另外,对于发动机、APU和螺旋桨应当建立单独的履历记录。
而航空器的单机档案应当包括航空器自出厂后使用和维修信息的汇总,但不意味着所有使用和维修记录都应集中保存航空运营人的某一部门或地点,而是需要达到便于定期评估航空器适航性的目的。
5. 维修记录和档案的基本要求
5.1 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按照本文件第6段至第9段的要求建立和保存维修记录和档案,并确保维修记录的填写符合民航维修行业标准MH-3145.1《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和CCAR-145部的三十二条的填写要求。
5.2 除航空器在本公司以前的各种记录信息可以使用英文外,航空运营人运行该航空器后的各种维修记录使用的语言应当符合CCAR-145部的有关要求,其中运营人填写的部分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5.3 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可以由航空运营人根据原始记录建立信息摘要并分开存放原始记录的方式,或者通过建立目录索引直接存放原始记录,但不论何种方式都应保证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便于查阅。
5.4 维修记录和档案可以使用纸面或等效计算机系统的形式。当使用纸面形式时,其纸张应保证在传递和保存期间不致损坏,并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的接近和更改;使用计算机系统时,应当保证建立与人员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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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匹配的操作权限控制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更改。
5.5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记录和档案保存地点应当能防止水、火或盗等因素造成维修记录和档案的损失;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的维修记录和档案还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措施,并且应当建立地点和安全保护措施独立的备份系统,当维修记录和档案发生变更时以不超过24小时的间隔更新备份系统。
5.6 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有效的措施使有关维修记录和档案发生损毁后能够通过其它渠道恢复。
5.7 航空运营人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协议维修单位或者专门的档案保存单位保存期维修记录和档案,但应当保证上述的安全性要求,并保证航空运营人的授权人员、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局查阅和检查时方便提供。
6.航空器维修记录
6.1 航空器放行记录
(1)航空器放行记录包括航空器飞行记录本、CCAR-145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除航线维修外)、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参见AC-145-14)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
(2)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其相应的维修基地按每架航空器集中保存一套完整的飞行记录本的原件和CCAR-145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的原件,并且能表明飞行记录本上的航空器放行与CCAR-145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之间的对应关系。 2005 年 3 月 1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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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可按照航空运营人的使用方便存放,但应当能表明与CCAR-145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的对应关系,并便于查找和取阅。
(4)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翻修的CCAR-145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同等的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其他航空器维修工作的CCAR-145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应当在该工作完成后至少保存二年。
6.2 部件拆换记录
(1)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除消耗件以外的部件拆换记录,并能表明部件名称、件号、拆下件序号(如适用)、装上件序号和合格证件编号、拆换原因、拆换单位或人员、拆换地点等信息。对于有时限寿命的部件还应表明其装机时的状况(如制造日期、已使用飞行小时/循环)和使用时限。对于安装了航空器图解零件目录(IPC)规定之外的部件时应当明显标注说明。
(2)除整台发动机、螺旋桨外的装机部件,航空运营人应当集中保存目前装机拆换件的合格证件及其必要的附件。
(3)对于因故障、缺陷拆下的部件,不论其是否返回航空运营人使用,都应当在部件经过适当的维修后能得到明确的检查发现故障、缺陷记录,并将有关的信息传递至航空运营人的可靠性管理部门。 2005 年 3 月 1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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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段(1)所述的部件拆换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本段(2)所述的合格证件及其必要的附件应当保存至该部件装机后至少二年。
6.3 适航指令执行记录
(1)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一份对所有收到的适航指令的评估记录单,其中应当能表明适航指令编号、适用航空器型号/部件/件号及批号/序号(如适用)、本公司涉及的航空器/部件(包括库存部件)、涉及的工程指令编号等内容。
(2)对于每架航空器,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一份适航指令执行记录单,并能表明适用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如适用)编号、涉及的系统或部件及其ATA章节号、工程指令编号、执行的时间和结合进行的维修工作名称、执行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3)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门还应当建立一份适航指令执行控制单、并能表明适用的适航指令编号、本公司涉及航空器的注册号和库存部件的件号/序号,适航指令的执行期限、每一航空器/库存部件完成适航指令的时间(如涉及重复性执行的适航指令,还应当注明航空器维修方案修改的时间)、适航指令执行信息的反馈时间和质量部门告警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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