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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适航指令评估记录单和适航指令执行控制单应当保存至航空运营人终止相关机型的运行为止;每架航空器的适航指令执行记录单及其有关的工程指令、维修工作单卡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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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维修记录与档案 AC-121-59
久性退役后一年。
6.4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
(1)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一份对所有收到的服务通告的评估记录单,其中应当能表明服务通告编号、适用航空器型号/部件/件号及批号/序号(如适用)、本公司涉及的航空器/部件(包括库存部件)、采纳意见和涉及的工程指令编号等内容。
(2)对于每架航空器,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一份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单,并能表明适用的服务通告/依据文件编号、涉及的系统或部件及其ATA章节号、工程指令编号、执行的时间和结合进行的维修工作名称、执行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4)上述服务通告评估记录单应当保存至航空运营人终止相关机型的运行为止;每架航空器的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单及其有关的工程指令、维修工作单卡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6.5 目前维修状态记录
(1)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除航线维修以外的目前维修状态记录,并能表明自本公司运行该航空器以来所进行的所有航线维修以外的维修工作(包括字母检或工作项目组成的工作包)的日期、地点、维修单位、具体维修项目(可以用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编号)维修放行证明编号等内容;
(2)航空运营人还应当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自本公司运行该航空器以来所进行历次航线维修以外的维修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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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并能表明每次发现重大缺陷的工作项目编号/名称、日期、缺陷件名称状况/位置、适用的ATA章节、使用时间或循环、采取的预防或维修措施等内容、涉及按规定向民航总局报告的缺陷(如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腐蚀情况报告等)还应当注明报告编号。
(3)上述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7.发动机/APU履历记录
7.1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其使用的每一台发动机/APU(包括已装机的和未装机的)的履历记录,履历记录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发动机/APU的基本信息:包括型号、序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使用/翻修寿命、出厂试车记录;
(2)发动机/APU拆装记录:自出厂后历次装机时间、地点、航空器登记号、装机位置、运营人,从航空器上拆下时间、地点、使用小时/循环、原因;
(3)发动机/APU修理记录:自出厂后历次车间修理的时间、单位、地点、原因、发现缺陷或问题、处理措施、维修放行证明和试车记录;
(4)AD/SB执行记录:包括出厂前已经执行得AD/SB清单、出厂后执行的AD/SB编号、时间、地点、单位、主要工作;
(5)发动机性能监控数据:至少包括自上一次翻修后装机使用以来的主要监控数据的数据表、趋势图及相应的警戒值,对于超出警戒值的情况还应当有详细的监控报告、处理措施;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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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具有使用/翻修寿命的发动机/APU,履历记录中还应当具有连续记录其使用小时/循环的记录,包括自出厂后总使用小时/循环记录和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小时/循环记录。
7.2 对于按照单元体设计的发动机,上述履历记录的适用内容可以按照单元体进行记录和控制。
7.3 上述发动机的履历记录应当保存至发动机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7.4 对于租用或借用的发动机/APU,如租用或借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航空运营人可仅具有总使用小时/循环记录和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小时/循环记录、上一次翻修记录、上一次从运营的航空器上拆下的修理记录、AD/SB执行记录和自上次装机以来的发动机性能监控数据;如果租用或借用时间超过6个月,则应当具有全部的履历记录。
8.螺旋桨履历记录
8.1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其使用的每一螺旋桨(包括已装机的和未装机的)的履历记录,履历记录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螺旋桨的基本信息:包括型号、序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使用/翻修寿命、出厂测试记录;
(2)螺旋桨拆装记录:自出厂后历次装机时间、地点、航空器登记号、装机位置、运营人,从航空器上拆下时间、地点、使用小时/循环、原因;
(3)螺旋桨修理记录:自出厂后历次车间修理的时间、单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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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原因、发现缺陷或问题、处理措施、维修放行证明和测试记录;
(4)AD/SB执行记录:包括出厂前已经执行得AD/SB清单、出厂后执行的AD/SB编号、时间、地点、单位、主要工作;
(5)对于具有使用/翻修寿命的螺旋桨,履历记录中还应当具有连续记录其使用小时/循环的记录,包括自出厂后总使用小时/循环记录和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小时/循环记录。
8.2 上述螺旋桨的履历记录应当保存指螺旋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8.3 对于租用或借用的螺旋桨,如租用或借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航空运营人可仅具有总使用小时/循环记录和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小时/循环记录、上一次翻修记录、上一次从运营的航空器上拆下的修理记录和AD/SB执行记录;如果租用或借用时间超过6个月,则应当具有全部的履历记录。
9.航空器单机档案
9.1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每架航空器的单机档案,以便于航空运营人和民航总局定期评估其适航性状况。航空器单机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航空器基本信息:航空器的合格证件号(包括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及其复印件;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号及其复印件;型号合格审定当局和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适用的维修资料清单(如是客户化的资料应当注明)。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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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空器出厂和引进记录:包括航空器出厂时制造厂家提供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执行状态清单、载重平衡报告、罗盘系统/磁罗盘偏差记录、装机设备清单、装机时限/寿命件控制清单、器材评审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记录、试飞报告和排故记录;航空器引进合同号、引进方式、引进时间和引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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