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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1 15: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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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62
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租赁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9、151、363条制定,目的是对航空运营人在租赁航空器时如何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1996年10月10日颁发的咨询通告AC-121AA-09 “国内航空运营人之间租赁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撤销。
4.说明:
航空运营人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用租赁航空器的形式来解决不断增加的运力需求,这种方式在国际上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多数国家的民航当局也接受这种方式,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政策。
我国的航空运营人已有较长的租赁引进航空器的历史,在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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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租赁 AC-121-62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上虽然有个别文件涉及了部分情况的管理方法和要求,但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要求,造成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标准、要求难以掌握,尤其是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作为为公众提供运输的特殊性,在考虑到航空运营人发展的同时,更总要的是还要考虑公众的最基本利益—安全。本文件参考了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管理需要和航空安全政策,为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在租赁引进航空器时如何满足持续适航管理要求提供系统、全面的指导,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的航空运营人湿租租出航空器的要求给预说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本文件仅涉及了租赁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要求,但不意味着租赁航空器时仅有持续适航管理的要求,其他要求请参考民航总局其他的有关法规;另外,本文件的持续适航管理要求仅从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角度提出,涉及到有关的商业问题需要航空运营人自己把握。
另外,融资租赁视为等同于购买,不在本文件的规定范围。
5.定义
5.1 租赁:指任何通过协议将航空器由一个人转给另一个人进行商业使用(无论是否提供飞行机组)。
干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可能是航空运营人、银行或租机公司)向承租人(航空运营人)仅提供航空器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干租通常由承租人承担运行控制。 2005 年 3 月 1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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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航空运营人)向承租人(航空运营人)提供航空器并且至少提供一名飞行机组的租赁。士卒通常由出租人承担运行控制。
出租人:租赁中提供航空器的一方。
承租人:租赁中使用航空器的一方。
6.中国航空运营人租赁引进航空器的基本原则
6.1 航空器的承租人必须是已获得CCAR-121批准的航空运营人。
6.2 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须是加入国际民航组织的原航空器注册国的法人;湿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须是CCAR-121批准的航空运营人或已建立等同或类似于CCAR-121法规管理体系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已批准的商业航空运营人,且湿租的航空器的注册国应当是批准出租人的民航当局所在国。
6.3 出租的航空器应当是经过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经过型号审定,并获得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装于航空器上的设备也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或认可。
6.4 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应当具有符合其主管民航当局有关法规要求的使用和维修记录,并且符合下列限制:
(1)航空器没有经过破坏性试验飞行;
(2)航空器没有发生过造成重大损伤的飞行事故;
(3)航空器没有经过长期的非控制停放; 2005 年 3 月 1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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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航空器没有非航空运营人运营的历史;
6.5 航空器租赁必须通过合法的协议进行 租赁协议应当至少符合本咨询通告第9段的要求。
7.中国航空运营人干租引进航空器的要求
7.1 干租航空器应当具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规定的国籍登记。如向民航总局申请中国的国籍登记,应当在原注册国注销其国籍登记。
7.2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的干租航空器应当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干租航空器应当具有其注册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标准适航证,并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书;
7.3 承租人应当承担航空器的适航性和符合CCAR-121有关运行要求的责任。
8.中国航空运营人湿租租进航空器的要求
8.1 湿租的航空器应当具有其所在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国籍登记证;
8.2 湿租的航空器应当具有其所在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标准适航证,当湿租航空器不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时还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书;
8.3 湿租的航空器应当具有其所在国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2005 年 3 月 1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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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湿租航空器应当是列入出租人所在国批准的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中的航空器;
8.5 湿租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和符合其所在国相应运行法规要求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但承租人有责任确认其符合CCAR-121部的有关运行要求;
8.6 出租人对于湿租航空器的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等同或高于CCAR-121部的要求,并有相应的管理和工作程序保证其执行维修和航空器放行的符合性。
8.7 按照协议由承租人承担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则在承租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1)确认出租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或手册包含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说明;
(2)按照出租人提供的维修方案安排和实施维修工作的程序;
(3)如适用,执行出租人提供的可靠性方案的程序;
(4)按照出租人提供的培训方案确保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有关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的程序;
(5)出租人提供的MEL的使用说明;
(6)维修记录的填写和保存程序和要求。
8.8 当本段所述的湿租航空器的任何合格证件发生变化时,出租人应当及时提供给承租人。任何证件的失效都将视为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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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9. 航空器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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