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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责任部门和人员:其中评估责任部门应当至少包括质量部门;评估人员应当了解美国FAA有关PMA批准的法规文件,熟悉航空器相关系统/部件的功用和工作原理,具有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评估人员可按照专业或者其专长限定可评估的类别)。
(2)对计划使用的FAA PMA件制造厂家PMA批准函件有效性核对的方法。
(3)与FAA PMA件制造厂家签订FAA PMA件使用协议的要求。
(4)FAA PMA件符合本文件7.1(4)段规定条件的评估方法:其中应当包括故障模式的分析(可以参考FMEA的方法或者能获得制造厂家提供的报告,如FMEA),使用数据的来源和可信性评估,FAA公布的使用困难报告核实评估,必要时应当对领先使用者进行考查了解。
(5)对持续适航文件影响的评估方法。
(6)评估记录和报告要求。
(7)批准使用FAA PMA件的授权和公布方式。
7.4 航空营运人在经评估批准在其运行的航空器使用FAA PMA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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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C-121-55R1
应当报相应的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根据对持续适航文件影响的评估对相应的文件进行修订。
7.5 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上使用FAA PMA件后应当在维修记录和档案中注明,并列为使用监控项目。
7.6 航空营运人在首次使用FAA PMA件前应当建立FAA PMA件使用管理程序,并在使用每项FAA PMA件后按照程序对其进行管理。管理程序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各项使用管理责任部门;
(2)涉及的持续适航文件修订控制;
(3)维修记录和档案标注的说明;
(4)装机FAA PMA件的使用监控;
(5)FAA使用困难报告跟踪;
(6)FAA PMA件终止使用的条件和控制。
7.7 FAA PMA件出现的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操作困难或由其造成的其他任何部件的故障、缺陷、操作困难应当在其出现24小时之内报告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
7.8 当航空营运人在其航空器或者其部件送修航空营运人以外的维修单位时,航空营运人应当在其协议或者合同中明确:维修单位在安装任何FAA PMA件应当及时通知航空营运人,并在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安装。
8. FAA DER/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的使用 2005 年 8 月 10 日 -11-
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8.1在满足下述情况下,航空营运人可直接在经美国FAA型号审定的产品使用FAA DER批准的修理方法、在经过欧洲EASA型号审定的产品上使用EASA DOA批准的修理方法:
(1)该修理方法为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
(2)实施该修理方法的维修单位已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并且在相应的经批准维修能力说明(如维修能力清单)中列出了该修理方法。
8.2 除本文件第8.1段规定的情况外,航空营运人欲使用FAA DER或者EASA DOA批准的修理方法,应当满足下述规定:
8.2.1该修理方法应当符合如下限制:
(1)不显著影响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构型和交付状态,并且对零件重量、强度性能、功能、配合间隙与维修性无明显影响;
(2)修理后的零件与原零件件号一致,与同件号零件可互换;
(3)如零件尺寸有变化,该变化(如:公差微小变化、圆弧半径合理加大、厚度增加等)应不会产生有害的影响;
(4)零件材料如发生变化,则新材料的性能应等于或优于原设计材料;
(5)如修理工艺有变化(如热表处理;喷涂与气相沉积工艺;焊接与胶结等工艺的改进)应使质量提高;
(6)机身结构件的修补与加强,应仔细分析此修理方法对结构应力分布与重量无显著有害影响。 -12- 20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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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航空营运人应当建立工程评估程序,并获得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按照程序评估拟使用的修理方法。工程评估程序中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评估部门和人员资格要求:其中评估的部门中应当至少包括航空营运人的工程技术部门;评估人员应当至少了解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其他有关民航当局的有关要求(应当具体明确),熟悉拟使用修理方法涉及部件的工作原理、功能和技术标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项目的工程技术经验,具备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2)对拟使用修理方法批准证明文件的评估: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对获得的修理方法与批准证明文件对应性评估,批准证明的适用性和规范性评估,技术验证资料的充分性评估等内容。
(3)对FAA DER或者EASA DOA批准有效性的评估:包括对FAA DER或者EASA DOA批准书和个人/公司经历的评估。
(4)对计划使用修理方法的维修单位资格的评估:包括对维修单位的人员、设备、工作程序和相关工作经历的评估。
(5)对使用经历的评估:包括对FAA DER或者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的用户以及修理后使用情况的评估,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对8.2.3要求的使用经历限制的符合性和可信度评估的方式和方法。
(6)对持续适航文件有效性影响的评估:包括需要评估的持续适航文件的名称、内容、方式、方法等,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根据FAA DER或者EASA DOA的批准文件进行评估要求。 2005 年 8 月 10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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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估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记录和报告的格式、填写要求及流程。
(8)授权评估人员名单: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授权人员姓名、职务、授权编号或者代码、授权范围等。
8.2.3 对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FAA DER或者持有的EASA DOA批准的修理方法可以作为领先使用用户,除此之外的任何修理方法都应当有FAA DER或者EASA DOA所在国航空营运人的航空器上至少1000飞行小时或者500飞行循环的使用经历(单件累计最多使用时间)后才能使用。
8.2.4 经评估批准使用修理方法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列出,并按照本文件附件一规定的格式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8.2.5计划实施该修理方法的维修单位可根据航空营运人的批准申请在其经过CCAR-145相应批准的《维修能力清单》中列出,并且在《维修管理手册》中第八部分列出对应的航空运营人。申请实施的维修单位不得将该修理方法外委。
8.2.6 使用FAA DER或者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后应当在相关的维修纪录和维修放行证明中注明,并且航空营运人应当对使用的每一种新的FAA DER或者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的航空器部件进行至少二年的持续使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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