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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1 08: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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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64
颁发日期:2005年8月10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质量管理系统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5、371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营运人建立监督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质量管理系统提出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营运人。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质量管理系统是航空营运人维修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总工程师及其领导下的质量部门组成的一个系统,负责按照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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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政策,规范和监督航空营运人适航性责任落实,并且持续跟踪航空运营人的各项管理政策对CCAR-121部的符合性,对存在的缺陷和不符合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质量管理系统通常不应当直接承担航空营运人的效益和运行正常的压力,因此应当相对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维修计划和控制职能部门,但这不意味着要求质量管理系统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整体利益。另外,虽然质量管理系统在航空运营人质量管理方面是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但不可能事必躬亲,其他部门日常管理责任的落实则对航空运营人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影响更为直接,因此质量管理工作不单单是质量管理系统的责任,而是应当贯穿于维修系统的各部门、人员和各项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离不开行政的因素,在机构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总工程师能独立于维修副总经理向航空营运人的总负责人报告,并且具有行使质量管理职能有关工作必要的人、财、物的权力。
5.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5.1 航空营运人的质量部门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当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其他部门并直接向总工程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负责。 2005 年 8 月 1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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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航空营运人的质量部门一般应当设在航空营运人的主运行基地,但当航空营运人具有多个运行和维修基地时,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的需要在分基地设立质量分部门或质量代表。
5.3 在分基地设立质量分部门或质量代表时,其职责和报告关系应当以明确的方式予以规定,并且符合质量管理独立性、方便性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5.4 质量部门应当具备足够的合格人员来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责,当授权或聘任质量部门之外的人员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时应当符合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6.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责和工作方式
6.1 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责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
(2)维修系统各类人员的资格评估;
(3)维修系统内部审核;
(4)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资格评估;
(5)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
(6)航材检验;
(7)文件/合同审核;
(8)质量调查;
(9)维修差错管理; 2005 年 8 月 1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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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可靠性管理。
6.2 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并应当根据本单位确定的方式制定规范的工作文件或者工作表格:
(1)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文件/合同审核应当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建议批准或不批准、签署批准或不批准等方式。
(2)维修系统各类人员的资格评估、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资格评估应当采用颁发(或者批准列入)、不颁发(或者不批准列入)人员、单位资格授权书或者清单的方式。
(3)维修系统内部的审核应当采用发现问题通知、提出改正要求、监督改正措施落实并形成审核报告的方式。
(4)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应当采用监控报告、颁发适航性状况警报、签署投入使用/运行的方式。
(5)航材检验应当采用检验报告、签署入库意见的方式。
(6)质量调查、维修差错管理应当采用调查报告的方式。
(7)可靠性管理应当至少参加可靠性管理会议。
6.3 对于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任何不遵守或者违反质量管理的意见、建议、批准或者授权的问题和事项,应当以颁发质量管理指令的方式予以纠正或者提出必要的限制措施。对于航空运营人中任何不接受或者对抗质量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当采用及时报告航空运营人的总负责人的方式予以解决。
6.4 除CCAR-121部及其有关的咨询通告中规定总工程师或者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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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核或者批准的事项外,总工程师或者质量部门可以授权或者聘任质量部门以外的人员进行或者参与某些质量管理工作,但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对授权或者聘任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资格评估和培训;
(2)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或者其他书面的形式明确;
(3)采用备案或者定期审核的方式对授权的工作进行监督。
7.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
7.1 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评审;
(2)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主体部分所引用或者参考的工作程序与其规定内容的符合性评审;
(3)工作程序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评审;
(4)关联工作程序之间的一致性评审。
7.2 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应当符合下述基本原则:
(1)与规章要求符合的原则;
(2)与局方批准文件符合的原则;
(3)管理规范的原则(一般应当以工作表格的方式予以规范);
(4)管理或者工作责任明确的原则(应当避免不必要的职责交叉或者多头管理);
(5)注重工作效率的原则(应当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次); 2005 年 8 月 10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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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闭环管理的原则(一般以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来实现)。
8.人员资格的评估
8.1 人员资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中涉及落实CCAR-121部要求的适航性责任的所有人员,但可以不包括仅从事行政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评估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技术文件编写人员和工程师);
(2)维修计划人员(包括维修记录管理人员);
(3)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航材入库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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