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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务号和检查方法;
(3)腐蚀损伤的级别/类别;
(4)腐蚀损伤的具体部位;
(5)腐蚀损伤的原因分析;
(6)腐蚀损伤的修理情况描述。
8.4.4 航空运营人应当将8.3.1段所述的任何情况同时通报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9.机身增压边界结构修理评估方案
9.1 修理评估的范围和要求
(1)机身增压边界结构修理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机身增压段的蒙皮、舱门蒙皮、和承压隔框腹板等部位的结构修理评估,没有经过加强的结构替换、扩大紧固件孔和裂纹的打磨清除等不在修理评估的范围。
(2)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依据损伤容限的原则制定)来评估已经发生的和新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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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通常不运用到由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结构的修理上。
9.2 修理评估程序
9.2.1航空运营人应当使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按照下述程序完成对机身增压边界结构修理的评估:
(1)第一阶段:数据采集
a.首先,确定哪些结构部位需要进行修理评估并收集有关的维修记录。对于缺少维修记录或者维修记录不详细的情况,还应当进行在航空器上实地调查;对于维修方案中基本区域检查要求相同的项目或者能证明被修理的结构符合损伤容限原则时,可注明并不作为需要评估的项目。
b.航空运营人应当使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格来记录需要进行评估的关键修理设计特性。
c.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发现不满足静强度要求或者状态较差的修理,应当立即指出并在下次飞行前采取改正措施。
(2)第二阶段:修理分类:
利用第一阶段收集的数据,可以将修理分为以下三类:
a. A类:通过基本区域检查足以保证与周围未修理区域具有相同持续适航性(可检查性)的永久修理。
b. B类:需要补充检查以确保持续适航性的永久修理。 2005 年 8 月 10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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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类:需要在给定的时限前再次修理或者更换的临时修理,在此时限之前可能需要进行补充检查以确保持续适航性。
(3)第三阶段:确定结构维修要求
a. 确定B类和C类修理的补充检查和/或更换要求,检查要求可以通过计算确定或者使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数据。
b. 在评估首次补充检查时,应当按照自修理以后的飞行循环数给定门槛值。对于修理时间不知道或者已经超过了首次检查时限的情况,首次检查应当在数据收集后的下一次C检或者等同循环间隔完成。
c. 将B类和C类修理的维修要求加入航空器维修方案。
9.2.2 当航空运营人通过咨询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出其他等效的修理评估程序时,也可被接受。
9.3 修理评估的执行
(1)已经发生的修理
a. 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给定的计划完成对已经发生修理的评估工作。
b. 除本段c的情况外,对于修理评估工作中采用与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通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c. 对于适航指令要求的改装中没有包括补充检查要求的情况,航空运营人根据修理评估程序建立的补充检查要求不需申请批准。 2005 年 8 月 10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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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的修理
a. 对于修理依据包含损伤容限原则的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修理手册或者其他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技术文件进行的修理,可不进行修理评估.
b. 除本段a的情况外,航空运营人应当依据符合CCAR25.571损伤容限要求的结构修理指南(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制定对新的修理的评估方法,并对新的修理进行评估。
(3)记录和报告
修理评估没有额外的记录和报告要求,但航空运营人应当保证便于局方进行的有关检查和评估,并且鼓励航空运营人向局方和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报告修理评估过程的重大缺陷。
9.4 维修方案的改变
(1)当维修方案的改变涉及到增加基本区域检查间隔时(可能造成A类修理划分的失效),航空运营人应当评估改变对修理评估方案的影响。
(2)对于受到影响的修理可单独制定附加检查方法和间隔单独予以控制。
9.5 新引进航空器
(1)当从经过CCAR-121批准的运营人引进航空器时,新的航空运营人可以按照先前运营人的计划进行修理评估工作或者制定比其更早完成的修理评估计划。 2005 年 8 月 10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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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从未经过CCAR-121批准的运营人引进的航空器,航空运营人可以按照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给定的计划完成对已经发生修理的评估工作。如果超过了该计划要求的时间限制,则应当在投入运行前完成。
(3)上述航空器的引进包括除湿租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购买和租赁引进航空器。
9.6 STC批准的结构改装后的修理评估
(1)当航空运营人进行了STC批准的结构修理改装时,应当可获得STC持有人提供的符合损伤容限原则的修理评估指南文件,并按照其制定修理评估方案。
(2)当STC持有人不能提供符合损伤容限原则的修理评估指南文件时,应当可获得STC持有人提供的航空器设计使用目标值,并且在航空器总使用时间到达设计使用目标值的75%仍不能获得STC持有人提供的符合损伤容限原则的修理评估指南文件时,不得继续投入CCAR-121部运行。
10.广布疲劳损伤的评估
10.1 在航空器达到其设计使用目标的75%之前,航空运营人应当从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得预防和消除广布疲劳损伤大纲或者有关的服务通告。
10.2 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预防和消除广布疲劳损伤大纲或者有关的服务通告的要求评估现有的航空器,并采取适当的维修工作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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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航空器的持续安全水平。
10.3 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预防和消除广布疲劳损伤大纲或者有关的服务通告的要求评估现有的维修方案中对广布疲劳损伤敏感的所有部位的检查要求(包括检查门槛值、间隔时间和方法),并且对维修方案中不能保证必要安全水平的内容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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