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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1 08: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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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补充结构检查方案
6.1 对于没有按照CCAR-25.571要求的损伤容限原则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在没有分析、试验和使用经验能表明通过必要的检查和/或改装可以明显改善航空器保持结构完整性之前,航空运营人应当获得并执行经过型号合格审定当局批准的补充结构检查大纲(SSID);
6.2 航空运营人应当在机队中使用时间最长或者飞行循环次数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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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航空器达到设计使用目标一半以前获得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补充结构检查大纲。
6.3航空运营人在获得补充结构检查大纲及其修订后,应当及时结合进航空器维修方案或者作为维修方案的单独附件,并随同维修方案及其修订一同获得批准;
6.4对于因基本结构经过较大的修理或者改装影响而不能完全执行上述检查时,应当向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咨询,寻求可替代的检查方案。
6.5在执行补充结构检查大纲过程中,当发现任何重要结构项目(SSI)或其相邻结构的裂纹时,应当报告地区管理局和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7.强制改装方案
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型号合格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完成结构改装方案(目前主要应用于11种机型:A300、BAC-111、B707/720、B727、B737、B747、DC-8、DC-9/MD-80、DC-10、F28、L-1011系列航空器),并按照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服务通告确定哪些结构区域需要终止改装改为检查。这些包括终止改装的服务通告的改版可能被组合到一个文件中去或者单独颁发,但都是强制性的。
8.腐蚀预防和控制大纲
8.1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制定的要求
8.1.1航空运营人应当根据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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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如维护手册、防腐手册、活物运输手册、维修计划文件、腐蚀预防与控制基本大纲等)制定自己的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航线腐蚀预防与维护、腐蚀检查任务与区域、腐蚀等级的确定、确定腐蚀等级后的典型工作、涉及到适航指令(AD)的腐蚀、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的执行、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的改善、腐蚀损伤的记录与报告等内容,其中腐蚀检查任务与区域可结合在航空器维修方案中。
8.1.2航空运营人对没有根据MSG-3逻辑决断方法制订维修计划文件的航空器,应当根据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腐蚀预防与控制基本大纲制定自己的腐蚀检查任务与区域。
8.1.3 在没有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腐蚀预防与控制基本大纲的情况下,航空运营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定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
(1) 航空运营人自己或联合其他航空运营人制定腐蚀预防与控制基本大纲,并根据基本大纲制定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
(2) 航空运营人根据相同或类似机型的使用经历直接制定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
8.1.4 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附件二的要求制定腐蚀预防与控制基本大纲,并提交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当涉及到多个航空运营人参与制定腐蚀预防与控制基本大纲的情况,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 2005 年 8 月 10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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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的执行
8.2.1 当航空器产生可能发生腐蚀的运行环境和腐蚀性货物运输的情况时,航空运营人应当有明确规定的渠道获得和通知相关的维修控制部门,并且在完成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规定的任务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8.2.2 对于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生效时超过首次检查门槛值的航空器,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制定一个执行检查任务的计划,在经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按照计划完成检查任务。
8.2.3对于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生效时正在基地维修或存储状态的航空器,如超过首次检查的门槛值,应当在投入运行之前完成所有累积的腐蚀检查任务。
8.2.4 由于计划的意外而造成不能在检查间隔内执行重复检查任务时,重复检查的间隔不能超过原间隔的10%。
8.2.5 对于新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除非原航空器的维修方案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并有记录表明已执行了其中规定的腐蚀检查任务,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所有已到期的腐蚀检查任务。
8.3 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的改善
8.3.1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对腐蚀检查任务进行改善:
(1)如果对一个腐蚀检查任务区域进行首次门槛值检查过程中发现腐蚀超过了允许的极限,则有必要调整相应的首次检查门槛值;
(2)如果重复检查在一个特定检查区域多次出现2、3级腐蚀,则应当对重复检查的间隔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且不能推迟对2、3级腐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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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3)在执行非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的维修任务时发现腐蚀,意味着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的失效,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
(4)在运行环境的改变和执行改装涉及到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规定的检查任务和区域时,航空运营人应当对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进行相应的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改善。
8.3.2 腐蚀检查任务的改善包括但不限于:
(1)缩短检查间隔;
(2)多次进行防腐处理;
(3)附加排水装置。
8.4 腐蚀损伤的记录与报告
8.4.1 除在工作单卡中记录每项腐蚀检查任务的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外,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每架航空器专门的腐蚀损伤记录单。腐蚀损伤记录单中应当至少记录任何发现的腐蚀损伤的检查日期、任务号、腐蚀损伤的级别、原因分析、修理情况和为完善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所作的必要的修订(当需要时)。腐蚀损伤记录单应当与航空器单机档案一同保存。
8.4.2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运营人应当在72小时内向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1)在首次检查门槛值检查时发现任何1、2、3级腐蚀;
(2)在任何重复检查时发现2、3级腐蚀; 2005 年 8 月 10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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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任何检查时发现蔓延腐蚀;
(4)在执行非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规定的维修任务时发现腐蚀。
8.4.3 航空运营人向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机型、国籍登记号、使用时间(包括日历时间、飞行小时和循环)和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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