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咨询通告
编 号:AC - 21 -12
下发日期:2006.2.13
初教六型军转民用飞机
适航检查程序(暂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 号:AC - 21 - 12
发布日期:2006.2.13
编制部门:AAD
批准人:弓利杰
初教六型军转民用飞机适航检查程序(暂行)
1.总则
1.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用的适航检查要求,为操
作过程提供具体的工作程序;以规范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适航检
查工作,并及时为军转民飞机办理相应的适航证件,以保证其正常
运行和对其规范化管理。
1.2依据
本程序依据CCAR - 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
规定》第四条、第七十条制定。
1.3相关文件
CCAR - 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 - 91《-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AP - 21 - 0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证件的颁发和管理
-l-N
程序》
1.4适用范围
本程序仅适用于军转民初教六型飞机(本程序生效之日前在
役的)首次颁发第ni类特许飞行证的适航检查。
1.5背景和说明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二次修订是于
1998年8月20日颁布的,其中对在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军用航空产品,如
欲转为民用航空活动,做了原则规定。鉴于目前通用航空迅速发
展的形势,为充分利用军队剩余航空资源,加强军转民航空器的适
航管理,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调研军队初教
六型飞机实际使用经验及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本程序。
2.定义
2.1国家级定型航空器:是指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
型委员会(简称:一级定委)直接审查批准设计定型或由航空军工
产品定型委员会(简称:二级定委)完成设计定型审查,并报请一
级定委审查批准的航空器。
2.2设计定型:是指国家对军工新产品性能进行全面考核,已
确认其达到研制任务书和研制合同的要求。
2.3使用过的航空器:对航空器而言,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即为使用过的航空器:
(1)航空器的所有权曾经被除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之外
的第三方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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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空器曾经被私人拥有、出租或使用;
(3)曾经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服务;
(4)航空器所有权虽然一直被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所持
有,但未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或中国民航适航部门认可的国外
适航规章)进行相应的维护或航空器累计使用超过1 00飞行小时/
1日历年(以先到为准)。
2.4军转民航空器:1987年5月3 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军用航空器,在其从军队退役,
转为民用时,称之为军转民航空器。
2.5寿命:在规定条件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从开始使用到
报废的总时限。
3.-般要求
3.1航空器的履历
军转民航空器必须有完整、有效的履历记录,这些履历记录应
该能够清楚地反映该航空器所进行的维护、修理、改装和使用状
况。
3.2军转民航空器的寿命
申请适航证件的军转民航空器,应符合该型飞机寿命要求;凡
超过规定寿命的,不予受理。
3.3初步评审
申请人、制造厂应该对提出申请军转民用的初教六飞机进行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的目的是确定该架飞机是否具有进行适航审
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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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军转民飞机评审及检修文件
制造厂应编制《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技术评审大纲》、《初教
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大纲》、《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试飞大
纲》。其中《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技术评审大纲》要报制造厂所在
地区适航审定部门备案,《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大纲》和《初
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试飞大纲》应报制造厂所在地区适航审定
部门评审和批准。
3.5技术鉴定
军转民飞机交付前应返回飞机原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维修
单位按照《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技术评审大纲》进行技术鉴定,根
据技术鉴定结果,并结合《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大纲》的要
求,编制该架飞机的检修方案。
3.6持续适航文件和飞行手册
军转民飞机原制造厂应为该型飞机编制持续适航文件和飞行
手册,并报所在地适航审定部门评审、批准;另外,原制造厂必须为
每架军转民飞机配齐相应的持续适航文件和飞行手册,以保证该
飞机的正常运行。飞行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清单(见附录5
《一》)文本应报适航审定部门审查。
3.7适航检查
军转民飞机,在申请相应适航证件时,应接受民航总局适航审
定司组织的适航检查。适航检查应按本程序要求并参照AP - 21
- 05使用过的航空器适航检查程序的适用部分进行。经审查舍
格的,由适航审定司颁发相应适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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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适航证件
未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设计批准的军转民初教六飞机,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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