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66R1-01
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
批 准 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部第66.8 条、第66.14 条、第66.23 条、第66.27 条、
第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
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
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
简称适航维修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考管中心),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撤销
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2003 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
同时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考试申请;
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颁发申请;机型/项目签署申请。同时,为了
方便修订和撤销,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5.定义
5.1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
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2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第66.22 条规定
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
增加专业。
5.3 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考
试任务的场所,并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
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地点资格证书(附件1)。
6.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考试申请
6.1 初次考试申请
6.1.1 考试申请条件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
a.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并且独立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注2)累计在2 年(含)以上,其
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
作;或
c.不具备b 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
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
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d.经过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
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
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②申请人在已获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
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
训)的工作;
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
(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
业教学的工作;
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
a. 申请人应当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b.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并且独立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注2)累计在2 年(含)
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
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c. 不具备b 款所述学历或者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
理工作(注2)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
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d. 经过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
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
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②申请人在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③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
的工作;
④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申请条件
a.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注1)或者同等学
历,身体健康;
b.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注2)不少于5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c.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
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注1:a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
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修理单位从事的维修相
关工作;
②在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
计划、技术培训);
③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工
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
④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
工作;
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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