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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30 08: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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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 询 通 告
编 号:AC-21-1317
颁发日期:2006 年8 月7 日
航空器高强辐射场(HIRF)保护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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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料,以减少或替代铝合金的使用。复合材料的低电导率特性使其提
供的屏蔽性能很差,进而使得电气和电子系统更多地曝露于外部电磁环境。
在现行的CCAR23/25/27/29 各部规章中,根据§2×.1301 或§2×.1309 等
综合性条款的要求,适航当局可以借鉴诸如美国DO-160D 或欧洲ED-14C
等环境标准对电子电气设备提出承受高强辐射场(HIRF)的要求。然而,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中没有对航空器系统提出明确的HIRF 要求,
以至这些规章不能足够或适当地提出保护航空器关键性系统免受HIRF 不
利影响的适航要求。因此,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 CCAR-21R1 ) 第十一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 使其具有与
CCAR23/25/27/29 各部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为使各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制
定的HIRF 专用条件能遵守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本咨询通告要求航空器必须具有足够的HIRF 保护能力,以防止执行关
键功能的航空电子系统和电气系统因直接或间接的HIRF 作用造成器件损
坏和功能中断进而导致灾难性事故。
2. 适用性
本咨询通告既适用于新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也适用于为加
装执行关键功能的新系统而更改的现有民用航空器。
3. 参考文件
FAA 关于HIRF 的建议专用条件;
FAA 和JAA 的AC/AMJ20-1317《运行在HIRF 条件下的航空器合格审
定》;
FAA 的N8110.71《运行在HIRF 条件下的航空器合格审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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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CA DO-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程序》(美国);
ED-14C《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程序》(欧洲);
SAE-ARP5583《飞机在HIRF 环境中的合格审定指南》。
4. 相关的适航规章条款
CCAR 21.11、CCAR23.1309、CCAR25.1309、CCAR27.1309、
CCAR29.1309、CCAR23.1529、CCAR25.1529、CCAR27.1529、CCAR29.1529。
5. 建议的专用条件
建议在合格审定过程中采用下列专用条件(如必要):
执行关键功能的每个电子和电气系统必须被设计和安装成:当航空器
曝露于航空器外部HIRF 环境下,确保执行关键功能的这些系统的运行和
运行能力不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注:这里所说的关键功能是指其故障将引发妨碍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
和着陆的故障条件的那些功能。
6. 背景
目前,CAAC 和其它适航当局还不能准确地定义或控制航空器使用过
程中将会曝露于HIRF 的能量水平。然而,为了统一航空器合格审定政策以
满足不断增长的合格审定需求,通过航空立法顾问委员会(Aivation
Rulemaking Advisory Committee)的FAA/JAA 电磁影响协调工作组
(Electromagnetic Effects Harmonization Working Group)的持续研究,FAA
于1998 年4 月2 日出版了文件N8110.71,给出了在HIRF 环境中运行的航
空器的合格审定指南。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尚未开展自己领空范
围内的HIRF 环境调查,因此尚无条件完全独立地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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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航空器合格审定的航空器外部HIRF 环境要求。然而,我国民用航空器的
设计、改装、审定和运行现状又迫使我们必须制定自己的相关政策,以作
为CAAC 在航空器合格审定过程中关于HIRF 的标准且一致的要求。
FAA 和EASA 在各自关于合格审定政策文件中对HIRF 要求的表述略
有不同。EASA 认为HIRF 验证要求既适用于关键系统也适用于重要系统,
并且要求对关键系统做航空器级的验证试验;FAA 认为HIRF 验证要求仅
适用于关键系统,并且对关键系统,除用航空器级的试验进行验证外,也
可用系统级的试验室试验进行验证。两者表面上的差异并非实质性不同。
因为根据FAA 和JAA 于1997 年7 月联合出版的AC/AMJ20-1317《对运行
在HIRF 环境下航空器电气和电子系统的合格审定》,航空器重要系统应按
B 级进行HIRF 验证,即仅要求做设备级的HIRF 试验室试验,这与FAA
将重要系统归类到设备范畴考虑的政策没有本质差别;另外,FAA 对关键
系统并非不要求做航空器级试验要求,而是增加了允许对其进行系统级试
验室试验进行验证的一种选择。考虑我国国情,编制咨询通告时主要参考
了FAA 关于HIRF 的“建议的专用条件”中的内容。
7. 合格审定程序
对于按CCAR23、25、27、29 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和补
充型号合格证的项目,适航部门将颁发专用条件来要求申请人符合下面
7.1.1 或7.1.2 的规定。
7.1.1 申请人可以证明当航空器曝露于表1 或表2 中的HIRF 环境时,执行
关键功能的电子和电气系统的运行和运行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6
表1 按VFR 飞行的旋翼航空器
场强(伏/米)
频 率 峰 值 平均值
10KHz-100KHz
100KHz-500KHz
500KHz-2MHz
2MHz-30MHz
30MHz-70MHz
70MHz-100MHz
100MHz-200MHz
200MHz-400MHz
400MHz-700MHz
700MHz-1GHz
1GHz-2GHz
2GHz-4GHz
4GHz-6GHz
6GHz-8GHz
8GHz-12GHz
12GHz-18GHz
18GHz-40GHz
15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730
1400
5000
6000
7200
1100
5000
2000
1000
15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40
250
490
400
170
330
330
420
场强以峰值的均方根值(RMS)给出
7
表2 所有其它航空器
场强(伏/米)
频率 峰 值 平均值
10KHz-100KHz
100KHz-50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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