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6.1.2 考试申请材料
考试申请表(附件2)及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6.1.3 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4 考试程序
(1)考试申请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址上公布的考试时
间和地点,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开始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报名、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将考试申请材料提交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考管中心邮寄地址:天津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大学民用航空
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300300
考试报名网址:www.skyexam.com
咨询电话:022-24092282
(2)受理
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
请人自动给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执照考试系统。对于不符
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考管中心应当当场或在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
技能考试三项。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
能考试两项。
民用航空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采用笔试。
考试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进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考试的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按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资格证书考试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4)颁发考试成绩单
每项考试完成后向考试合格的考生当场颁发执照考试成绩通知单
(见附件4)。笔试成绩通知单由执照考试系统自动生成,口试、基本
技能考试成绩单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
签发。执照考试的每项考试成绩有效期两年。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的有效期至其取得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止。
6.2 补考
申请补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中的适用部分,通过网上报
名、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向考管中心报名,并交纳规定的考试费。不需
要另外提供考试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补考申请程序同初次考试程序。
6.3 新增专业/类别考试
6.3.1 新增专业考试:
持有某一专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
部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新增专业考试。新增专业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的规定进行。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
通告第7.2.1 条的申请条件。其提交的资料,考试申请程序与初次申
请考试相同。
6.3.2 新增类别考试:
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某一类别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合格成
绩单或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航空机械专业其他类别的新增
类别考试。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通告第7.2.1 条的申请条件。新增
类别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
纲》的规定进行。其提交的资料,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考试相同。
6.4 考试申请材料填写说明见附件2
7.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颁发
7.1 初次颁发
7.1.1 申请条件
(1)执照、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满足CCAR-66R1 部第66.8 条、
第66.23 条、第66.33 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2)通过CCAR-66R1 部第66.10 条或第66.24 条或第66.34 条规
定的考试,成绩合格。
7.1.2 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
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应提交的
各项材料。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
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民用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航空器维
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
次申请所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7.1.3 执照初次颁发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考管中心只接受邮寄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
邮寄地址:天津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大学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邮编:300300
(2) 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
请人将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在5 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内容。
(3) 交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执照工本费
7. 2 新增专业/类别颁发
7.2.1 申请条件说明
(1)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 年以上,申
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新
增专业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并合格。
对于欲新增其它类别(如PA+TA),应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的实际
维修工作累计在6 个月之上,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 个月内应当持续
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新增类别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并合格。
(2)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修理人
员,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累计在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
新增专业必须通过规定考试并合格;
7.2.2 申请材料
(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
或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
5)
(2) 持有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