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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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Hz-2MHz
2MHz-30MHz
30MHz-70MHz
70MHz-100MHz
100MHz-200MHz
200MHz-400MHz
400MHz-700MHz
700MHz-1GHz
1GHz-2GHz
2GHz-4GHz
4GHz-6GHz
6GHz-8GHz
8GHz=12GHz
12GHz-18GHz
18GHz-40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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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强以峰值的均方根值(RMS)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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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申请人可以由一个系统试验室试验进行验证
(a)执行关键功能的电子和电气系统经受10KHz-18GHz 频率范围内
100 伏(均方根值)/米的电磁场强度。这包括按IFR 运行的旋翼航空器的
执行关键功能的电子电气系统。
(b)按VFR 运行的旋翼航空器的执行关键功能的电子电气系统经受
10KHz-18GHz 频率范围内200 伏(均方根值)/米的电磁场强度。用试验室
试验表明HIRF 要求的符合性时,不要相信安装导致的信号衰减。
7.1.3 用以上任一验证表明表1 或表2(按适用)中规定的各频段内的符合
性。
7.1.4 对于按VFR 运行的旋翼航空器的合格审定,在综合考虑HIRF 环境
和试验室试验电平的情况下,旋翼航空器关键系统的合格审定不施加额外
要求。综合到本咨询通告的VFR 旋翼航空器环境和试验室试验水平足以解
决旋翼航空器在低高度运行的独特性问题。
7.1.5 就像许多试验室仪表指示幅值那样,HIRF 环境和试验室试验水平所
使用的场强值均以调制周期内的峰值的均方根值表示。它们普遍被称之为
“峰值的均方根”值。真正的场强峰值将会高出2 的平方根的系数。
7.2 符合性方法
本段描述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
改或补充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符合HIRF 要求。
7.2.1 符合性计划:申请人应提交一份计划给适航当局,说明如何满足
HIRF 要求。该计划还应为关键系统在HIRF 环境下的运行建议一个“合格”
/“不合格”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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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系统关键性确认:申请人必须确认执行关键功能的电子和电气系统,
并征得适航当局的认同。这项工作可以用功能危害性评估和初步系统安全
性评估(如果需要)的方式完成。
7.2.3 适用于HIRF 要求的候选系统:按危害性分析确定出的关键系统是适
用于HIRF 要求的候选系统。电子飞行控制、主电子飞行显示和发动机全权
数字控制(FADEC)系统是执行关键功能的例子。为了批准这些系统,应
使用7.1 节中规定的合格审定判据。一个系统可能执行关键和非关键两种功
能,HIRF 要求仅适用于系统中执行关键功能的部分。
7.2.4 符合性验证:HIRF 要求的符合性可由试验、分析、模拟、与现有系
统的相似性或这些方法的组合等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方法进行验证。仅用使
用经验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正常飞行工作时的这种经验可能并未包括曝露
于HIRF 环境的情况。
7.2.5 合格/不合格判据:只要验证表明所考虑的系统能够继续执行其预定
功能,就获得了可接受的系统性能结论。当航空器曝露于要求的电磁场时,
电子和电气系统执行的关键功能(正确功能的失效将引起灾难性故障条件,
并因此要求提供功能保护)必须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在航空器曝露于要求
的电磁场时或其后,必须持续提供这些功能。如果功能是由多重系统提供
的,当航空器曝露于要求的电磁场期间一个或多个系统的丧失不应导致该
功能的丧失。航空器曝露于要求的电磁场过后,每个受影响的执行这些功
能的系统应该自动恢复正常工作,除非与系统的其它工作或功能要求有冲
突。与系统规范的偏离是可接受的,但需要适航当局进行专门评估。
7.2.6 试验方法和程序:RTCA DO-160D 第20 节和SAE-ARP5583 给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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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程序信息。从上述7.1.1 或7.1.2 节选择符合性方法的申请人可以
使用下列方法之一:
7.2.6.1 低电平扫频耦合试验,用来确定以电磁场强度和感应电缆电流表示
的航空器内部环境。申请人必须表明,该航空器内部环境等于或低于这个
系统试验室合格鉴定试验水平,包括互连电缆电流和内部场强。
7.2.6.2 安装有关键系统并曝露于HIRF 环境的全尺寸航空器试验。
7.2.6.3 由文件表明相似性,即所建议的系统及其安装以前曾经在其它机型
上满足HIRF 要求。可以找到以相似性为基础的设备及其安装曾满足HIRF
要求的批准实例。可以基于设备类型、功能、设计及安装等相似性来说明
相似性。如果发现相似性说明并非令人完全满意,则适航当局可能要求对
航空器上安装的系统进行一个从10KHz 到400MHz 频率范围内的大电流注
入试验,以验证相似性。
7.2.6.4 前面7.1.2 中的试验室试验水平是根据RTCA/DO-160D 第20 节的
W类(100 伏/米和150 毫安)和Y 类(200 伏/米和300 毫安)定义的。根
据RTCA/DO-160D 第20 节的规定,按峰值的均方根值包线定义试验电平。
作为最低要求,应该使用RTCA/DO-160D 第20 节的W类(100 伏/米和150
毫安)和Y 类(200 伏/米和300 毫安)要求的调制。其它调制则应根据进
行设计特性试验时最可能破坏设备工作的信号来选择。例如,飞行控制系
统可能对3Hz 矩形波调制敏感,而CTR 显示器的视频信号可能对400Hz
的正弦调制敏感。如果不知道或不能确定最坏的调制情况,则可以使用
RTCA/ DO-160D 第20 节的默认调制(default modulations)。如果系统制
造商已经进行了经适航当局批准的RTCA/DO-160D 第20 节试验室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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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该制造商必须详细说明被批准系统的安装标准和航空器系统敷设的导线
束,以使该系统能按系统制造商的安装标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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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高强辐射场(HIRF)保护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