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06R1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06年12月 18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蒋怀宇
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1.目的和依据
在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H章中,对飞行教员执照的颁发条件、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61.221条中规定的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主要担负运输航空公司驾驶员建立航线运行经历、模拟机训练、本场飞行训练中的教学任务,可以称为运输航空飞行教员。他们承担的工作和对他们的训练要求与飞行学校的飞行教员有很大的不同。因此61.221条对此类飞行教员执照的颁发做出特殊规定,他们不必完全满足H章的其他要求,但同时要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相关限制。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是运输航空公司飞
行技术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航空公司驾驶员的训练质量,保障运行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管理,根据61.221条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章的规定,考虑到中国民航的实际情况,本咨询通告对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即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的训练与合格要求,执照的颁发与更新以及相关执照的权利与限制做出了具体解释。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对象为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初始申请飞行教员执照或申请更新飞行教员执照的驾驶员。
3.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的基本要求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申请人必须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相关规章进行培训。培训由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和飞行培训课程两部分组成。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包括:民航法规、机型理论(理念)、人为因素、课堂教学法等课程;飞行培训课程包括:模拟机带飞训练、模拟机教学训练及飞机本场教学训练。
4.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的分类和在执照上的签注
依据CCAR-61.221条的规定,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分为3类:航线飞行教员(a类),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本场飞行教员(c类)。每类飞行教员所能担负的教学任务不同(即权利不同),他们所需的
训练也不同。
4.1 航线飞行教员(a类)。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对于申请此类飞行教员执照的驾驶员,需完成地面理论训练和模拟机带飞训练(着重航线运行中帮助驾驶员积累运行经历所需的技能)并考试合格。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执照持有人可以在航线飞行中帮助驾驶员建立运行经历,但不能进行模拟机和本场训练中的教学。
4.2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模拟机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教员同时具有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训练上需完成地面理论培训和模拟机教学培训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 “限于航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执照持有人可以在模拟机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也可在航线运行中帮助驾驶员建立运行经历。
4.3本场飞行教员(c类)。本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使用航空器进行本场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教员同时具有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训练上需完成地面理论培训课程、模拟机教学培训课程以及航空器本场教学培训课程,并经考试合格。执照持有人可在航线飞行、模拟机训练和本场飞行训练中担任教员。
4.4 由于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在航空器型别上有较高要求,因此在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备注栏中应签注合格于担任飞行教员的航空器型别。航空器型别的签注代码与驾驶员执照相同。
5.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培训和颁发
5.1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或由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所在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根据需要向局方进行推荐,并负责对申请人的进入条件进行审核。
5.2飞行教员申请人的培训由所在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负责组织。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依据本咨询通告附件一“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最低训练要求”制定飞行教员训练提纲,经局方批准后实施,并向训练结束后经评估小组评估合格的申请人颁发训练合格证。
5.2.1对教员训练大纲的审定由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合格后报总局备案,总局以抽查、复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5.2.2局方在批准飞行教员训练提纲时,应当审查其训练课程是否符合相应运行规章和本咨询通告等文件的要求,审查在训练大纲中担任教学的教员的资格和能力,训练设施、设备等,确定通过训练能否达到训练目标。
5.2.3地区管理局应在辖区范围内针对每一个航空器型别设定评估小组并报飞行标准司公布备案,每个评估小组由具备资质的运行监察员负责,并按需要选择部分该型别委任代表组成;飞行训练结束时,受训者应当经上述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合格者方可颁发飞行教员执照。
5.2.4 经局方批准,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可以委托其
它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对本单位飞行人员进行飞行教员的培训。
5.3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和时间一般要求如下:
5.3.1初次申请各类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进入条件、培训课程和时间要求见下表:
训练种类
进入条件
地面理论课程
飞行培训课程
转a类教员
在本机型担任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在运输航空担任机长总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
40小时基础理论和8小时机型理论
6小时作为PF的在座训练(包含1小时模拟机本场)
a类转b类
a类教员合格。
4小时模拟机面板课程
12小时模拟机操纵面板的训练和12小时在教员监视下的模拟机教学
b类转c类
b类教员合格,在本机型担任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
1小时本场训练
5.3.1.1允许符合转教员条件的机长直接转b类或c类教员。跨类申请时,上表中训练时间累加计算。
5.3.1.2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新成立航空公司或引进新机型等,经局方批准,转教员的进入条件可以低于上表中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本机型上满足运行规章规定的运行经历后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依据本款转飞行教员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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