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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12: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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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运行手册(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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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50小时或280小时训练大纲,包括所在国民航局为其拟申请的训练课程颁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6) CCAR-141部与CCAR-121.417条符合性检查单(参见附件三样例。请下载使用在http://pilots.caac.gov.cn上公布的最新版本);
(7) 驾驶员学校简介,包括组织机构;
(8) 所有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清单,包括姓名、执照及其等级。对于主任教员还应提供证明其符合CCAR-141部规章的简历;
(9)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清单,包括单发飞机、单发复杂飞机、多发飞机、多发复杂飞机、特技飞机、高性能飞机(对于高性能双发飞机,还应提供最大起飞全重数据);
(10) 训练课程使用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以及相关的民航当局批准文件;
(11) 运行基地说明,包括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驾驶员讲评区域、教室、地面训练设施等。
(12)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有关政策。
(13) 学校训练能力的说明,包括能够同时训练学生的最大数量。
(14) 学校飞行安全状况,以及近三年来平均年度飞行时间、事故和事故征候报告。
(15) 如果有辅助运行基地,还需提交在辅助运行基地拟开设的课程清单、助理主任教员简历以及教员清单、航空器清单、训练装置清单和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书复印件、训练能力说明等。
6.2 受理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该驾驶员学校的申请,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如果受理申请,将与境外驾驶员学校确定现场审查的时间。
6.3 文件初步审查
对于受理申请的,成立审查小组,对境外驾驶员学校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境外驾驶员学校制定的训练课程,不但要满足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执照的有关要求,还应同时满足CCAR-141部规章和CCAR-121部第121.417条中对训练时间和训练内容的相关要求。文件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审查。
6.4 现场审查
6.4.1 现场审查主要审查学校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训练设施和设备,包括所用机场、地面训练区域和驾驶员讲评区域、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及其它训练设备、训练教材和训练记录以及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等;讨论文件初步审查中遗留的问题。
6.4.2 根据现场审查期间境外驾驶员学校所能提供的航空器数量、全职教员数量、教学设施、维修能力等,确定学校训练能力,明确初期可外送学生最大数量,并实行动态控制。
(1) 境外驾驶员学校为中国训练能够接收的飞行学生最大数量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为中国飞行学生提供训练的全职飞行教员与飞行学生比例最大不得超过1:6以及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使用的航空器数量和年利用率来确定,二者取最低值。全职飞行教员还担任其他课程的教员的,或者航空器用于其他课程的训练的,应当进行相应折算。
(2) 如果境外驾驶员学校训练能力提高,在收到相应证据后,局方将及时更新学校可外送学生最大数目。对于新聘用的全职飞行教员,应当提供覆盖今后二年训练课程的合同副本。对于新增加的航空器,应当提供购置或期限至少超过二年的租赁合同副本。
(3) 由于某种原因,境外驾驶员学校用于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使用的飞行教员和航空器数量减少,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6.4.3 用于替代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的模拟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组织的C级或D级鉴定。
6.4.4 审查小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提交审查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依据审查小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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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是否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决定。
6.5 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6.5.1 境外驾驶员学校经认可审定合格后,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为其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并在http://pilots.caac.gov.cn上公布认可证书和训练大纲有效页清单。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1) 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更换主任教员、更换训练机型等,应当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进行相应备案。
(2)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前,应当提交认可证书更新申请,需要重新进行审定。
(3) 在驾驶员学校所有权发生变更、变更主业务办公室或主运行基地、增加辅助运行基地、更改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等,应当提交认可证书更改申请,需要进行补充审定。
6.5.2 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载明如下信息:
(1) 使用的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如适用);
(2) 经批准的所有训练课程名称;
(3) 完成所有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后可申请中国驾驶员执照相应的执照等级;
(4) 批准C或D级模拟机替代高性能双发飞机的运行许可
7. 运输航空公司外送飞行学生的工作程序
7.1 运输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单位在外送飞行学生前,应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信息(学生姓名、身份证号、送训单位、拟所属航空公司、所送学校所在国、所送学校名称、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日期、预计注册日期、预计毕业日期等)。外送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是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审定合格,且其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学校。
7.2 运输航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如果使用不同于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应当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审查批准。
7.3 各航空公司在外送飞行学生时,应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筛选淘汰制度,选择在思想作风、航空理论、飞行技术、身体、英语等方面优秀或比较优秀的飞行学生进入航空公司,以保证航空公司飞行人员质量。
7.4 飞行学生在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训练期间,局方将视情派监察员监督检查训练情况。
7.5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外送飞行学生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完成训练后申请我国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应当持有受训学校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多发等级、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合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以及完成所有训练大纲的结业证书(见附件四样例。请下载使用在http://pilots.caac.gov.cn上公布的最新版本),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英语)理论考试或者差异部分(英语)理论考试成绩单和英语语言能力3级以上或英语双证考试(2008年3月5日起停止英语双证考试)。同时局方保留飞行学生回国后对其飞行技能进行抽查的权利,以确保训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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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国内运输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到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