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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8 12:4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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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1R3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07年3月29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 蒋怀宇
关于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院校:
外籍飞行人员执照转换为中国执照主要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93条以及《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中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规定》(民航飞发2005[130]号),为进一步方便管理,同时满足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办理程序
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中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规定》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的程序办理,即要求申请人先进行体检、执照理论考试、英语双证考试(或ICAO英语四级以上考试)、办理执照确认函,完成上述步骤之后递交申请材料,经局方审查合格后指派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上述准备未完成之前不得指派考试员进行实践考试。
实施实践考试之前向局方递交的执照申请材料,包括:
(a)填写完整并签名的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b)有效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c)现行有效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原件及完整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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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还需提交飞行标准司的确认函;
(d)外国驾驶员执照由ICAO成员国颁发,但没有完整的中文或英文之一的详细项目的,则需提供国内专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并由国内公证处对翻译件进行公证;
(e)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相应体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f)适合于所申请执照等级的理论考试成绩单;
(g)英语双证考试成绩单以及英语无线电通信实践考试工作单;
(h)二张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近期光面纸彩色照片,底色为蓝色(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审核后,派考试员对申请人进行实践考试,考试通过后为其办理临时执照,并报民航总局办理正式执照。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不需要通过实践考试。
2.执照确认
CCAR-61部和其它ICAO成员国飞行人员执照规章都遵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的原则制定,但根据国情又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将外籍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和等级转换成与CCAR-61部相对应的权利和等级,此项工作由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受理,申请人或单位可以在“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咨询服务”(http://pilots.caac.gov.cn)上直接申请,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向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确认后寄出“执照确认函”。申请人收到“执照确认函”后须持原件到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办理执照申请手续,复印件无效。过期执照、作废执照、被原发照机构确认有事故或事故征候历史的执照将不被确认,过期等级、带限制等级(与CCAR-61部限制内容相同的除外)也将不被确认;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还应根据原执照颁发国执照规章与ICAO公约附件一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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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执照持有人所持执照是否存在与上述差异有关的签注或内容,如果无法满足CCAR-61部对应的其所申请的执照种类或等级的要求,则不予受理。飞行标准部门应依据“执照确认函”上载明的内容办理后需手续,未载明的执照和等级不予受理。
3.理论考试
各用人单位应对计划聘用的外籍飞行人员进行理论考试所需的相关知识培训,特别是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帮助他们通过局方组织的飞行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对于考试未通过需要补考的,应由相关单位提供理论知识的补充培训,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推荐进行补考。
4.商用执照和仪表等级
持有外籍商用执照的申请人,须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3、直升机按照FS-PTS-004)进行商用执照实践考试,需要申请仪表等级的申请人,还须按照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FS-PTS-005)进行实践考试。由于商用执照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不允许所有科目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实施,因此局方应该选择合适的机型进行实践考试,指派CPE委任代表或者具备资格的监察员实施考试,不得指派ATPE委任代表实施考试。
5.航线运输执照
持有外籍航线运输执照的申请人,被确认有型别等级的,可以在该型别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照FS-PTS-007)进行航线运输执照和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对于没有型别等级但被确认在某型别等级机型担任副驾驶的的申请人,可以在该型别的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照FS-PTS-007)实施实践考试,通过后可以颁发航线运输执照,并签注该机型副驾驶资格,但不得为其颁发型别等级。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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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这种实践考试后考试员应按照附件一、二填写考试工作单,同时填写副驾驶资格确认工作单。
6.考试语言
无法用汉语完成全部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将被认为不具备汉语能力,应要求使用英语完成全部科目的考试,这种情况下局方应指派英语通信考试员在对其进行实践考试的同时进行英语通信实践考试。
7.执照升级
申请人取得中国驾驶员执照后,可以申请升级或增加等级,其在境外的飞行经历时间必须有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其经历时间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方可用于所需飞行经历时间的计算。对于无法出示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的官方证明文件的申请人,仅计算其在获得中国执照之后在境内各飞行单位运行的飞行经历时间。
8.咨询通告废止
此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AC-61-001R2《关于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问题的说明》(2006年12月18日发布)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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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仅限副驾驶)实践考试工作单
(飞机)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所有项目
姓 名
驾驶员执照编号
工作单位
运 行 基 地
考试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地点
所用设备
□ 飞 机 航 空 器 型 号__________ 航空器注册号
□ 模拟机 CAAC模拟机编号 级 别
□ 训练器 CAAC训练器编号 级 别
选择科目
考试结论
考 试 项 目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关于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问题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