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 号:AC - 121 - 23
下发日期:2007.4.5
关于规范航空承运人
飞行前准备的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 -121 - 23
下发日期:2007.4.5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1:新掣了
关于规范航空承运人
飞行前准备的咨询通告
:1.目的和依据 j
随着互联网及其它通信手段不断发展,机组成员的飞行预先
准备已由个人到达现场进行的准备逐步演变为今天完全利用网络
的准备,网络技术在飞行预先准备上的应用为机组成员需要往返
准备地点节省了大量时间,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飞行前直接准
备也越来越依赖互联网的图形、信息或数据的电子化传递而逐步
抛弃翻阅查对资料,记录诸多要素等原始做法(以下飞行预先准
备和直接准备均称为飞行前准备)。这些由于科技发展所带来的
变化以及航空承运人运行规模日益扩大和复杂化,对于在主运行
一1一
基地、其他基地或临时过夜地点,航空承运人如何组织和保障机组
成员飞行前准备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本咨询通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七条、第六十八条和我国运输
航空公司运行的实际,为航空承运人制定飞行前准备程序并组织
实施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依照CCAR - 121部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依照CCAR - 135部和CCAR - 91部运行的商业航空运营人也可
参考本通告组织实施飞行前准备。
3.航空承运人的职责
3.1建立飞行前准备管理程序
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前准备的要求,
航空承运人应针对飞行前准备的组织实施制定管理程序并编入运
行手册,有关飞行前准备的组织实施应至少满足本咨询通告的要
求。
3.2监督检查
航空承运人应建立监督检查体系,保证飞行人员在飞行前完
成飞行前准备并达到规定的准备质量。末完成飞行前准备者或飞
行前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航空承运人应取消其该次航班的飞
行资格。
4.飞行前准备的必需内容
飞行前准备应包括预先准备和直接准备两部分。
一2一
4.1预先准备
4.1.1预先准备工作流程
a、航空承运人应为机组成员提供预先准备场地及其相关配套
设施。如果使用网络准备系统,航空承运人应为网上准备提供全
天24小时开放的服务器和至少一处可用的网上准备场地(包含上
网准备的配套设备);航空承运人应为网上准备建立专门机构提
供网络技术支持,保证飞行机组随时与网络技术部门取得联系,及
时解决网络技术问题。
b、预先准备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至起飞前12小时之间完
成口航空承运人应对预先准备进行监控。截止到起飞前12小时
如机组成员仍未进行预先准备,必须与其联系,问明情况,督促其
完成。如果因故需推迟或不能进行预先准备,机组成员必须及时
与航空承运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说明情况。进入直接准备
前必须完成不少于30分钟预先准备。
c、飞行预先准备的内容包括:领受任务,明确任务性质,起飞
时间和要求;研究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航线或者飞行区域有关
资料;初步了解飞机状况;阅读航空承运人的相关通告;了解天气
形势等。
d、预先准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每次准备时间不
得少于30分钟。航空承运人应制定措施评估每个飞行人员的预
先准备质量。 “j
e、航空承运人应为专、包机或其他特珠航班的预先准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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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规定。
f、典型预先准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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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机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在预先准备工作中的职责
a、机组成员‘:准确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航班任务;在规定时间内
充分完成预先准备工作。
b、运行生产部门:制定航班计划;监控飞行前准备情况;对临
时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进行提醒或调整机组力量。
c、信息管理部门:为飞行前预先准备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保
证网上准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保证网
上技术支持的可用性;解答飞行人员的各种技术问题。
4.2直接准备
4.2.1直接准备工作的要求:
. 航空承运人应规定机组成员直接准备的时间及进场时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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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承运人应为机组成员提供直接准备工作的场地及配套设施,该
场地根据飞行适用情况满足下述功能要求:
a、签到:机组人员考勤,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b、情报室:向机组提供齐全、有效的飞行资料及相关用具。
c、签派放行:向机组提供气象资料、航行通告、飞行计划、起飞
油量、特殊运行、签派放行服务。
d、护照室:向国际(地区)航班机组提供飞行所需护照、港澳
通行证等。
e、机组准备区:用于机组直接准备并召开机组会。
4.2.2直接准备流程:
a、签到:
(1)当超过规定时间仍有机组成员未签到时,调度管理部门
应与飞行员本人进行联系,问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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