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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8 15:53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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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
位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应急预案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工作指

寸。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
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演
练的周期应当在预案中明确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号)
    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预案演练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与民航重要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预防、
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规划时,
应当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采取必要的容灾备份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重要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水平,加强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不利因
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隐患,防止和
减少由于民航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共同建立民航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应急处置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航
应急工作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要求,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民航应急
工作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航局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科研教学机
构组织、开展民航应急工作教育、培训活动;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
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民航应急工作的新技术、新设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号)
备和新工具。
第四章  预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建立统一的民航应急工作信息系统,汇
集、储存、分析和传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上、下级之间,相关
单位、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二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对辖区内民用航空
活动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影响民用航空安全
与正常的主要因素。
    第二十九条  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
关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预计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
动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当及时向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通
报预警信息,并要求下级民航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预先做好
应对准备。
    第三十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
息后,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
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民航管理部门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可以
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组织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收集、分析和评
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的严重程度与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号)
    (三)向相关机构和人员宣传避免、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常
识;
    (四)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人员、机构进入待命状态,动员
后备人员、机构做好参加应急处置的准备;
    (五)了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及相关设施、场所
准备情况,做好投入使用的准备;
    (六)加强对民航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护,增强民航关键设备、
设施的容灾备份能力;
    (七)转移、疏散或撤离易遭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
产,并给予妥善安置;
    (八)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遭受突发事件危害的民航工作、服
务场所;
    (九)检查本单位民航应急工作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的
互联互通情况,启用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系;
    (十)其他能够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防范、控制和减轻突发事
件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不
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终止已经
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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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时,获悉相关信息的企事业单位
应当及时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
响范围,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或通报。
    报告和通报相关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  报告与通报相关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
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
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在时间紧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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