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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可以先报告部分内容,但应尽快补充、完善信息内容。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
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
责、权限,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关等
级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
发生专项应急预案未涉及的情况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
总体应急预案与地区应急预案规定的工作原则、职责分工、指挥与
运行机制、程序、标准,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
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组织、指挥或协调,
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在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时,
可以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应急处置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号)
(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
员实施民航应急处置;
(二)搜寻、援救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开展必
要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妥善安置受到突发事件威胁或影响的
人员;
(三)控制危险源,划定并有效控制民航应急处置区域;
(四)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
(五)抢修被损坏的民航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民航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
使用民航有关工作、服务场所,中止或者限制民用航空活动;
(七)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次生、衍生灾害应对措施;
(八)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民航专业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及
其他资源;
(九)组织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和
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十)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的必要措
施。
第三十七条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民航管理
部门协助和配合应急处置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应
急处置所需要的行动规模、民航运行情况与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
关等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配合。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民航管理部门的部署和本单位相关应急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号)
预案,迅速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
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在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过
程中,应当准确、及时地发布民航应急处置信息。
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遭受突
发事件影响和采取应对措施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
或者民航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避免干扰或
者妨碍民航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参加应急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指
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组织、指挥或
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参加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应
当详细记录应急处置工作过程。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或者协
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的任务完成
时,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
预案的规定终止应急处置。
第六章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 )
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协调损失评
估、受损设备与设施修复、受影响民用航空活动恢复、补助、补偿、
抚恤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或向有
关部门申请扶持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优惠政
策。
第四十五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
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发
生的经过与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
的,由民航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民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设立或指定民航应急工作相关机
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八、十九条,未制定应急预案、未
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及时消除突发事件发生隐
患o .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号)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民航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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