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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1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13.5.4.7 客票填开后,售票员撕下《乘机申请书》一份留存,另两份分别附在客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上,并告知旅客或其监护人以上单据是轮椅旅客乘机必备的运输凭据。
13.5.4.8 轮椅旅客出票后,受理的售票处应拍发电报或者采用传真等方式向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进行通报(无条件处可不拍报)。
 注:残疾轮椅旅客、无成人陪伴的轮椅旅客、病患轮椅旅客的电报识别代号分别表示为“SPA/WCHC OR WCHS OR WCHR”、“SPA/UM-WCHS”和“SPA/MEDA-WCHC OR WCHS”。电报格式可参照有关病残旅客运输电报示例。
13.5.4.9 符合12.1.5.1附表规定备案的轮椅旅客,售票员应在出票后及时将《乘机申请书》以及《诊断证明书》(必要时)以传真形式通报给FOC生产调度席备案。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应当将轮椅旅客运输信息通报当日FOC值班主任。
13.6   担架旅客
13.6.1 定义
 担架旅客(STCR-STRETCHER)是指因患重病或受重伤的原因,在旅行中不能使用飞机上的座椅而只能躺卧在担架上,或不能在飞机座椅上坐着而必须躺着乘机的重病伤旅客。
13.6.2 运输条件
 担架旅客的运输条件除满足病残旅客的接受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3.6.2.1 在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一名担架旅客。
13.6.2.2 担架旅客必须事先在乘机地点航售票处办理定座和购票手续。购票时应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诊断证明书》,并填写C类《乘机申请书》。若在飞行中出现意外由旅客本人负责,航不负责任。
13.6.2.3 担架旅客必须至少有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旅行(陪同者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完全帮助他所陪同的担架旅客的人)。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陪同旅行。
13.6.2.4 处于休克状态的担架旅客拒绝承运。
13.6.2.5 当航班上有VVIP时,不承运担架旅客。
13.6.2.6 原则上不同意拆座椅,担架旅客机上要求躺卧时的总长度不超过152CM,且不影响其他旅客的舒适为宜。在登机过程中能够做到人与担架分离,病人或可背或可抱上下飞机。
13.6.2.7 担架旅客若有其他特殊保障需要,只能在出票时提出。若需要拆卸座椅,受理的售票处必须经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通报FOC值班主任,由FOC值班主任报当日公司01值班员同意,但不得因为拆卸座椅而延误航班。。
13.6.2.7 如担架尺寸大于152CM且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的,需要拆卸座椅进行保障。旅客本人必须购买9张(B737/A319)正常票价客票。家属或监护人按实际舱位单独购买机票。
13.6.2.8 对于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且尺寸小于152CM的,无需拆卸座椅,将担架固定于三排座椅上。旅客本人须按照以上13.6.2.7的规定购买客票
13.6.2.9 原则上担架旅客不办理联程航班业务。
13.6.2.10 航航班上一般不准携带氧气袋。如患病旅客需要随身携带急救氧气袋,应持医生证明,事先提出申请,经FOC生产调度席同意后,方可携带一至两袋。
13.6.2.11 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60千克。担架旅客自备的担架及其辅助设备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免费运输。
13.6.3 售票服务
13.6.3.1 担架旅客购票只能由航直属售票处、海航集团直属售票处办理,不允许任何其它代理售票点办理航担架旅客机票。
13.6.3.2 担架旅客至少应提前2天购票(不含航班起飞当日)。
13.6.3.3 售票部门应依照病残旅客的购票程序及操作办法(如定座申请、承运请示、拍发运输申请电报、检验旅客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及填写的《乘机申请书》、拍发运输通知电报等)受理担架旅客的购票。
13.6.3.4 担架旅客票价的计算(不拆座椅的情况下)的规定计算:
担架旅客的票价由担架旅客的个人票价和担架附加票价两个部分组成。①个人票价:根据担架旅客占用的座位等级,按电脑显示F、Y舱公布正常票价计算,不得使用特殊票价或折扣票价(儿童除外)。②担架附加票价计收办法:头等舱对旅客使用担架的航段,加收一个成人单程头等舱公布正常票价;经济舱对旅客使用担架的航段,加收两个成人单程经济舱公布正常票价。
13.6.3.5 以上票价计算法只适用于航承运的航段,如特殊情况担架旅客需乘坐其他承运人航班时,票价应按有关承运人的规定计收。
13.6.3.6 售票员在填开担架旅客客票时,须在旅客姓名后加(STCR),同时在客票“票价计算”栏内分别列出担架旅客个人票价及担架附加票价,并注明“STCR”字样。
13.6.3.7 售票员出票后及时撕下《诊断证明书》、 《乘机申请书》各一份与客票出票人联一起留存,另两份分别订在客票乘机联和旅客联上一并交给旅客或家属,并告之以上单据是病残旅客乘机必备的运输凭证。
13.6.3.8 担架旅客出票后,售票员应拍发“特殊旅客(担架)运输电报(SPA/STRETCHER)”,通知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的有关保障部门(无条件的售票处可不拍报)。亦可将《诊断证明书》和《乘机申请书》以传真形式及时通报给FOC生产调度席备案,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应当将担架旅客的乘机信息通报当日FOC值班主任。以便做好服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3.7 老年旅客
13.7.1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13.7.2 分类
 注:一般情况下,按照老年人服务需求,将老年人旅客分为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和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三种类型。
13.7.2.1 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身体健康或者自认为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过程中不需要航空公司给予特别照顾的老年人旅客。此类旅客可按一般旅客进行运输。
13.7.2.2 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因年龄偏大,在航空旅途过程中需要航空公司提供某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老年人旅客。
1) 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需求内容:因为身体年迈,短距离(一般在约200米以内)可自行行走,但长距离(约200米以上)行走体力不支,需要轮椅代步;身体残疾或年迈,需要手杖或拐杖支撑行走;听力或视力不好、语言或文字沟通有障碍,对乘机流程和环境不熟悉,无法顺利办理登机牌、候机、上下飞机、到达领取行李整个过程,需要安排人员给予引导;因自身身体原因,需要特殊餐食;需要特殊机上座位;其他的一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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