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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1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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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重受伤(或损伤)造成行动不便,不能够自己单独完成紧急撤离;
(5) 听力或者视力严重损伤旅客。
2) 陪护人员必须是成人且有自主能力,可协助病残旅客如厕、紧急撤离及登机、下机,必须全程陪同,须熟悉病患病情并提供相关帮助,不可有其他任务(如照顾儿童),能够胜任处理病患旅客机上医疗需要。
13.4.3.7 联程航班衔接地停留时间
 联程运输时,病患旅客在航班衔接站地面停留时间不应少于150分钟。并且提前获得与航有结算关系的联程运输承运人的同意。
13.4.3.8 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的运输条件
 担架、轮椅旅客的运输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13.5和13.6有关担架、轮椅旅客的具体运输条件。
13.4.3.9 旅客自身原因乘机条件不充分情况下承运人的处置权与旅客的承诺
1) 如提前提出运输申请的病残旅客到机场后,在办理乘机手续或者登机过程被地面服务人员或者机组发现与原申请时身体条件不符或者不具备上述相关承运条件的,航有权拒绝运输。如果对《诊断证明书》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产生怀疑,或者对病残旅客的性质(如是否是担架旅客、轮椅旅客)产生异议,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单位有权安排当地航站急救中心医生进行检查(如当地有航或海航航医可要求其给予协助诊断指导),并以急救中心医生或航医的检查结果,作为病残旅客定性及能否适合乘机最终依据。对在机场被地面人员临时发现的病残旅客,或者在机场临时提出特殊服务的病残旅客,地面服务人员根据上述运输条件判断其能否成行,必要时,请急救中心医生协助检查,同样以医生的检查结果,作为病残旅客定性及能否适合乘机最终依据,不适宜乘机的病残旅客,拒绝运输。
13.4.4 病残旅客服务的一般规定
13.4.4.1 服务人员(包括地面及空中服务人员)应主动询问病残旅客需求,例如如何提供帮助和怎样提供帮助,服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病残旅客比服务人员更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
13.4.4.2 不能歧视病残旅客。服务人员不能要求病残旅客接受特殊服务(包含但不仅仅限于提前登机),但是,可以询问旅客是否需要某一特殊服务、设备或者其他照顾。此外,不能够拒绝或者取消病残旅客享受航空公司为其他旅客提供的服务或待遇。
13.4.4.3 如遇病残旅客运输条件不充分等特殊情况下,航营业部场站或航客舱与地面服务部地面服务室经理应负责现场解决。在无营业部地区,地面服务代理方须及时向航FOC生产调度席请求处理意见。当病残旅客对地面服务不满意,或者地面服务出现缺陷或者失误,地面服务部门须向病残旅客提供航安全监察部服务质量督察中心电话号码。
13.4.4.4 对于符合航运输条件的病残旅客,航按规定安排运输。对于不符合航运输条件的旅客,航拒绝运输,但同时给予病残旅客其他建议或意见,尊重旅客的选择及后续安排,航将积极协助。
13.4.4.5 航航班上一般不准携带氧气袋。如患病旅客需要随身携带急救氧气袋,应持医生证明,事先提出申请,经FOC生产调度席同意后,方可携带一至两袋。
13.4.4.6 病残旅客除了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外,可免费携带一部轮椅或其它辅助设备,但不得将轮椅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13.4.5 售票服务
13.4.5.1 病残旅客或其代理人在售票柜台提出乘机申请,在柜台填写《乘机申请书》。
13.4.5.2 售票员应详细询问旅客的病情,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对于13.4.2.1类型的病患旅客,给予婉言拒绝,建议旅客采取其他交通途径。
2) 对于除13.4.2.2类型以外的病残旅客,应根据13.4.3病残旅客承运条件检查旅客乘机所必备的资料。如资料不足或者不齐,提醒旅客按要求进行准备,并提醒旅客必须保证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如果旅客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与规定的《诊断证明书》格式内容及相关要求明显不符,可向旅客或其监护人提供航《诊断证明书》样本,并由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经主治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3) 如病残旅客不符合航运输条件,受理的售票处拒绝接受定座和购票。售票员应向旅客充分说明拒绝的理由,为旅客指明其他运输途径。同时,通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13.4.5.3 如旅客提供的乘机资料齐全,受理的售票处应向航座位控制部门进行座位申请和确认。
13.4.5.4 符合13.1.4.1附表中需要经过FOC生产调度席提出特殊服务保障申请的病残旅客(如担架旅客等),受理的售票处必须通报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由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报FOC值班主任,FOC值班主任报当日公司01值班员同意。在接收到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可以承运的答复后,受理的售票处方可接受旅客的购票。
13.4.5.5 如担架(STCR)或轮椅(WCHS、WCHC)类型的病残旅客需要增加担架、轮椅升降机等特殊服务设备时,受理的售票处应通过拍发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进行申报。在收到有关站可以提供设备但需有偿使用的要求后,售票员应将有偿使用设备要求及相应的费用告知旅客,原则上由旅客自行负担。
13.4.5.6 病残旅客应在航班离站48小时之前的时间内购买客票,航班离站前48小时尚不能确定能否接受承运的病残旅客,可约定时间购票。
13.4.5.7 售票员为病残旅客填开客票时,应检验旅客的乘机证件及其他必需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于无自理能力的病残旅客,售票员应见到旅客本人(如条件不允许,或者对旅客性质是否严重心存疑虑时,为防止旅客家属或其监护人刻意隐瞒,可要求其手写承诺书,没有严格格式,但保证内容含有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存在隐瞒或者欺骗行为,到机场后被拒绝运输后,承担由此造成旅客本人一切后果及航空公司的损失),并根据常识及航《诊断证明书》格式内容判断其符合性,如明显不符,予以拒绝出票。
13.4.5.8 客票填开后,售票员撕下《诊断证明书》及《乘机申请书》一份留存,另两份分别附在客票的各有关联上,并告知旅客家属或其监护人以上单据是病患旅客乘机必备的运输凭据。
13.4.5.9 售票员出票后可通过电报、传真、服务网信息系统传递方式,及时将病残旅客的特殊要求向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地面服务保障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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