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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1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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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类旅客在购买客票时,填写适用的A类《乘机申请书》,在申请书上指明需要的特殊服务。式样见本手册第18章附表。
3) 航空公司免费提供上述需求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13.7.3“一般服务需求老年旅客售票服务”。
13.7.2.3 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老年人旅客旅途运输过程中需要担架、或者需要提供医疗氧气、或者肢体病伤、或者怀疑在飞机上需要额外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所需航程运输的老年人旅客。
1) 此类旅客服务需求涉及到旅客自身或者航空运输安全,需要在航直属售票处或者指定售票处购票;
2) 在购买客票时,填写适用的C类《乘机申请书》,并提交适宜乘机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具体要求,参见13.4.3有关病残旅客的规定。
13.7.3 一般服务需求老人售票服务
13.7.3.1 出票地点
1) 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可在航直属售票处、海航直属售票处、合办售票处及与航签约的中性票代理人处购票。
2) 售票处应在售票地点张贴告示,或采取替代方式告知老年旅客可以享受到的服务和注意事项。
13.7.3.2 售票注意事项
1) 各售票处(送票时为送票员)在销售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客票时,应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注意辨别旅客的年龄,主动向购票人询问老年人旅客的身体状况。
2) 售票人员应对A类《乘机申请书》进行解释,主动告知航可以为老年人旅客提供的服务项目,供旅客进行自由选择,协助老年人旅客或代购票人完成《乘机申请书》的填写。
3) 如老年人旅客因为视力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填写A类《乘机申请书》时,可由其家属代为填写。
4) 在旅客填写完毕A类《乘机申请书》时,售票人员仔细核实旅客提出的需求,并与旅客确认服务需求项目。
5) 在核实完服务需求项目后,售票处工作人员应将A类《乘机申请书》的航空公司联留存,旅客联交给旅客,告知旅客联是在机场享受到相应服务项目的凭证。
6) 出票时,售票处工作人员在定座的“SSR”内说明需要特殊照料的项目,如需要轮椅、服务引导、特殊餐食、特殊座位等。
7) 售票完成后,售票员向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拍发“特殊旅客(老年病残)运输电报(SPA/INVALID)” (无条件的售票处可不拍报)。或将《乘机申请书》以传真形式及时通报给FOC生产调度席备案,以便做好服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3.7.3.3 不正常航班服务
 按照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此外应给予老年人旅客重点关照。优先提供改签航班、退票、餐食、住宿服务。
13.8   孕妇旅客
13.8.1 运输条件
13.8.1.1 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填写A类《乘机申请书》,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13.8.1.2 怀孕超过8个月(32周)(含)但不足9个月(36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经航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13.8.1.3 下列情况,航不予承运:
1) 怀孕9个月(36周)(含)以上者;
2) 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7天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航空公司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航也不例外。
13.8.2 售票服务
13.8.2.1 孕妇乘机,必须事先在本公司售票处办理定座和购票手续(孕妇旅客定座应予以优先安排)。
13.8.2.2 接受怀孕8个月(32周)或8个月(32周)以下的孕妇定座,售票员须查看预产期证明,并要求旅客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
13.8.2.3 接受怀孕超过8个月不超过9个月的孕妇定座,旅客应提供《诊断证明书》,并填写C类《乘机申请书》。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13.8.2.4 在定座记录中以SSR指令注明孕妇旅客的怀孕期或需要提供的特殊照料项目。售票员撕下《乘机申请书》的出票人联留存,其他两份与客票一起交给旅客,并告之以上单据是旅客乘机必备的运输凭证。
13.8.2.5 旅客出票后售票员将《乘机申请书》和《诊断证明书》以传真形式及时通报给FOC生产调度席备案,以便做好服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3.9 婴儿旅客
13.9.1 运输条件
13.9.1.2 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航不予承运。
 注: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因此,对婴儿乘坐飞机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航空公司规定上述婴儿不能乘机。
13.9.1.2 不满两岁的婴儿按正常票价的10%购票,不占座位。
13.9.1.3 婴儿应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成人携带方可。每一成人只能携带一个按正常票价的10%购票的婴儿,超过数量的婴儿应按正常票价的50%购票,并单独占座位。
13.9.1.4 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13.9.1.5 为便于运行控制、保证旅客的服务质量,一般以每名乘务员服务5名婴儿为标准,对婴儿的承运数量进行限制: B737/A319承运数量为20名。
13.9.1.6 由于婴儿运输,不占用座位,成本较低,为保证收益最大化,在没有其他特殊旅客的情况下,在满足该航班机型最大冗余氧气面罩的条件下,可按公司的规定最大限度的承运婴儿。当承运数量超过13.9.1.5的规定时,售票部门必须在航班离站前120分钟通知FOC生产调度席,由其通报FOC值班主任及其他保障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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