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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21: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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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定期制航行资料


定期制航行资料是国际上实行的一种按定期颁发制度公布的航行资料。这种定期颁发制度采用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共同生效日期表,前后两个生效日期之间间隔为 28天。颁发的内容在生效后的 28天内不得更改,除非通知的内容有效期不持续28天。定期制航行资料必须保证用户提前 28天收到资料。
各部门负责的下述各项服务、程序和设施的设置、撤消、工作时间变化和预定的重要变更,应按定期制要求颁发航行资料。
1)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管制扇区、管制地带、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危
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包括类型、活动时间)等的范围(水平和垂直)、
规定和程序;
——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程序;
——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

2
) 飞行标准和航务部门
——机场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
——减低噪音程序。


3
)基建机场部门
——影响航行的障碍物(位置、高度、灯光);
——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停机坪。


4
)运输部门
——海关及出、入境等法令、规定。


5
)通信导航部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位置、频率、呼号及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

6
)气象部门


——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和程序。
在按定期制要求颁发上述内容时,各业务部门应在共同生效日期表(见附录二)中选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在预计生效日期 60天以前,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4.3.2非定期制航行资料
上述 3.1条之外的资料属于非定期制航行资料。这类资料不要求在共同生效日期生效,但是航行情报部门同样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编辑制作,应当提前提供原始资料。
1)航行通告
临时性资料和内容简短又比较紧急的长期性资料,以航行通告(即电报)形式发布。凡是需要以航行通告发布航行情报时,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 8天通知同级航行情报部门。不可预见的紧急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2)印刷资料
永久性资料、文字较长或需用图表说明的资料,以补充资料或航行资料修订形式印刷发行。凡是需要发布此种资料时,各业务部门应至少提前 56天,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3)国际分分的法规性资料民航总局各业务部门提供向国外发布的法规性资料,就在生效日期 80天以前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以便进行编辑、翻译、制作和发行。
某些资料的公布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时,提供原始资料的时间应按需要提前,以便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4)咨询性资料
凡是需要发布咨询性资料时,各业务部门可自行根据资料的缓急程度提前提供。但其内容涉及按 3.1节、3.2节发布的资料时,应与之一致或提前,便于飞行人员提前了解情况。
4.
4提供原始资料的方法

4.
4.1为保证及时、准确地发布航行情报,各业务部门提供资料时,应填写“颁发航行资料通知书”(见附录三),作为通知航行情报部门的统一形式和本部门存档依据。提供原始资料时,可采用下述方法。

1
)只要时间允许,应当以打印件或钢笔书写绘制的书面资料提供。

2
)时间不允许时,可以用传真电报或航空电报形式提供。

3
)紧急情况下亦可使用电话通知,但事后应以书面资料或电报予以证实。

 

4.
4.2民航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通常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需经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批准的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按本系统的报批规定上报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原部门提供同级航行情报部门,亦可由总局业务部门提供总局航行情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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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行情报运行手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