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1安全生产达标:
1
) 消灭因航行情报原因而发生的飞行等级事故。
2
) 杜绝航行情报工作严重差错。
3
) 航行情报工作一般差错低于 0.2‰。
2.
5.2业务管理:
1
) 全体航行情报人员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要搞好业务;
2
) 要抓好业务学习,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采取自学为主的形式,特别是换季学习。
3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班。
4
) 全体情报人员要坚持做好航行通告的检查工作,要经常地自己查、互相差。
5
) 要经常检查好航行通告顺序是否连号,如有漏号及时通知签发单位或转发单位重发或补发。
3.
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
3.
1航行情报事故
凡主要因航行情报责任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事故:
1
)等级飞行事故。
2
)航空器迫降。
3.2航行情报事故征候
凡主要因航行情报责任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事故征候:
1
)航班取消、返航或备降。
2
)航空器严重偏航、飞错航线和航线高度,造成严重后果。
3
)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或有活动的危险高度,造成严重后果。
4
)丢失机密以上文件资料,造成严重泄密。
3.3航行情报严重差错
凡因航行情报工作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严重差错:
1
) 发布或处理的航行情报文电有严重错误或遗漏,提供机组后,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飞行安全和正常。
2
) 向机组或有关单位错误地提供了航行资料,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飞行安全和正常。
3
) 迟发、漏发航行情报资料,或者提供航行情报不及时,影响了飞行。
4
) 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贻误对航行情报文电的处理,影响了机组准备。
5
) 由于人为原因,致使计算机工作不正常或出现数据错漏,不能及时、准确地向机组提供航行情报服务,影响了航班的正常运行。
6
) 上报或印发的机场使用细则,各种特种航图以及其它资料有错误,造成严重影响。
7
) 分发航行资料发生错发或漏发,造成严重影响。
8
) 因操作或使用不当损坏设备,造成人民币 4000元(含)以上损失。
3.4航行情报工作差错
凡因航行情报工作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差错:
1
) 未按规定搜集、整理和发布航行通告但未造成后果。
2
) 发布的各类航行通告和航行通告校核单的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规定。
3
) 签发或处理的航行情报电文有严重错误或遗漏,但未造成后果。
4
) 向机组、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有关单位提供了不准确的航行资料,但未造成任何影响。
5
) 由于人为原因致使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出现数据错漏,但未对飞行造成影响。
6
) 上报或印发的机场使用细则,各种特种航图以及其它资料、内容、数据出现重要错漏,但未造成后果。
7
) 各种航行资料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因分发航行资料时发生了差错,对使用单位的工作造成不便。
8
) 因操作或使用不当损坏设备,造成人民币 1000元(含)以上,4000元(含)以下损失。
4.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航行情报是民航国内外飞行安全、正常运作和提高经济效益所必需的重要保证。提供飞行使用的航行情报,统一归口由航行情报部门负责发布。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航行情报部门对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制作和发布。为规范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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