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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14:1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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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航行通告
临时性资料和内容简短又比较紧急的长期性资料,以航行通告(即电报)形式发布。凡是需要以航行通告发布航行情报时,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8天通知同级航行情报部门。不可预见的紧急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3.2.2印刷资料
永久性资料、文字较长或需用图表说明的资料,以补充资料或航行资料修订形式印刷发行。凡是需要发布此种资料时,各业务部门应至少提前56天,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3.2.3国际分发的法规性资料
民航总局各业务部门提供向国外发布的法规性资料,应在生效日期80天以前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以便进行编辑、翻译、制作和发行。
某些资料的公布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时,提供原始资料的时间应按需要提前,以便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3.2.4咨询性资料
凡是需要发布咨询性资料时,各业务部门可自行根据资料的缓急程度提前提供。但其内容涉及按3.1节、3.2节发布的资料时,应与之一致或提前,便于飞行人员提前了解情况。
4 提供原始资料的方法
4.1为保证及时、准确地发布航行情报,各业务部门提供资料时,应填写“颁发航行资料通知书”(见附录三),作为通知航行情报部门的统一形式和本部门存档依据。提供原始资料时,可采用下述方法。
(1)只要时间允许,应当以打印件或钢笔书写绘制的书面资料提供。
(2)时间不允许时,可以用传真电报或航空电报形式提供。
(3)紧急情况下亦可使用电话通知,但事后应以书面资料或电报予以证实。
4.2民航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通常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需经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批准的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按本系统的报批规定上报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原部门提供同级航行情报部门,亦可由总局业务部门提供总局航行情报部门。
4.3有的设施、服务和程序提供飞行使用的日期,涉及几个业务部门时,需要进行协调。此项工作应由主办业务部门确定后提供航行情报部门。
4.4各级业务部门应固定人员同航行情报部门直接联系,保持提供原始资料的渠道畅通。
4.5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应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检查各分工部门负责的资料,如有出入应及时更正。
4.6民航管理和地方管理的机场均应执行本规定。
4.7情报的价值在于其及时性和准确性,航行情报的及时性尤为重要。为了疏通渠道,使航行情报及时、准确、完整满足飞行需要,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检查本业务系统提供资料的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航行情报部门亦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使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能顺利进行。

 
附录一:      航行资料通报颁发的内容
涉及飞行的下述内容,应以航行资料通报公布:
1.立法、规章、程序或设施的任何重大改变的长期预报;
2.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纯粹解释性或咨询性资料;
3.关于技术、立法或纯粹行政事务的解释性或咨询性资料或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1〕所提供的航行程序、服务和设施的重要变动的预报;
2〕实施新导航系统的预报;
3〕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反非法干扰行为规定的资料;
4〕某些天气现象对航空器飞行的影响;
5〕影响航空器操作技术的新险情的资料;
6〕有关航空禁运物品的规则;
7〕公布国家法令的更改以及国家法令要求的引证;
8〕国家法规要求的应用与豁免;
9〕规定型号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的通知;
10〕无线电设备的携带;
11〕减少噪音的说明性资料;
12〕选定的适航性指示;
13〕雪情计划的先期情报;
14〕类似性质的其它材料。

 
附录二:      定期制航行资料生效日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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