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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2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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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二十一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六)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情报员执照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情报员经历证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空管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申请;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地区空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终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航空情报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航空情报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用于技能考核的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情报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四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十八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一)与情报员技术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四)航空情报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五)与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六)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七)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
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八)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用; (九)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十)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
知识; (十一)所在机场的航行资料、航图,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十二)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
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十三)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十四)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十五)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
的影响; (十六)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保障工作程序; (十七)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十八)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十九)航空专业英语; (二十)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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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