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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4: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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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将机场资料提供给航行情报部门予以公布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未及时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未按照手册运行机场或者未对手册实行动态管理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机场擅自接受外籍航空器使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机场,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民用机场名称管理、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以及对民用机场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执行。1998年 10月 15日发布施行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一

 

附录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1、机场场址简况
机场名称:…………………………………………………………………………. 机场基准点的地理坐标:………………………………………………………….. 机场地址:………………………………………………………………………….. ………………………………………………………邮编:………………………. 相对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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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2005 年10 月7 日公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