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坪、集结区、水源、道路及进出口、围界; 19、机场噪声等值线图。 机场资料和附图的具体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机场资料编制要求》(AC-CA-2000-5)和《机场使用手册附图绘制基本要求》(AC-CA-2000-4)。
关于《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说明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参照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以往的管理经验,制定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七十一条,另加三个附录,分别就规定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民用机场名称、设立国际机场等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一、关于《规定》的总体结构
《规定》以机场使用许可管理为中心内容,规定了民用机场开放使用的初始条件,并对达到条件要求的以许可证制度加以管理,同时注意了持续管理。但机场运行中的设施设备如何达到持续处于适用状态及合格人员的要求,本规定未作具体要求,拟在其他规定中详细规定。
二、关于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的规定,《规定》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代表民航总局审批颁发所辖地区飞行区指标为 4D(含)以下运输机场及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颁证权属民航总局。
三、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管理
军民合用机场虽有其特殊性,但考虑其接受民用航空器起降,从管理要求及标准上,不应与其他民用机场有区别,故本规定中把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视为民用机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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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2005 年10 月7 日公布)(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