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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4: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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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六)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程序;
(七)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设
施和人员; (九)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十)满足机场运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统; (十一)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前款第(一)、(四)、(八)、(十)项不适用于通用机场。 第二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按本规定附录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二)机场管理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高级管理
人员的主要学历及工作经历等证明文件; (三)证明资本构成的有效文件的影印件; (四)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 (六)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 (七)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八)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学历、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 (九) 民航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以
上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本。
第二十一条 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申请,飞行区指标为 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于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二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格式进行审核; (二)对手册内容进行审查; (三)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
况。 负责审查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人员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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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2005 年10 月7 日公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