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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0:2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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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如果进场飞机不必要在等待航线等待或者消失高度,只要驾驶员已经确知飞机处在建立扇区的NDB或VOR台为中心的46千米范围以内,飞行高度不低于最低扇区高度,则飞机可以在过台以前切人所需航迹。
第八十九条 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转弯高度、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梯级下降定位点或者转弯点的高度均为程序规定的高度,飞机在飞越这些定位点以前不得下降至为各定位点规定的高度以下。在非精密进近,如果飞机在到达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梯级下降定位点以前已下降至规定的高度,则应当保持这个高度飞越定位点后再转入下降。
第九十条 非精密进近只提供航迹引导,驾驶员必须根据程序中规定的最后进近下降梯度和飞机的地速,在进近图的附表中求得所需的下降率,并按此下降率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稿。
第九十一条 非精密进近规定飞机最后进近至最低下降高度/高转为目视,驾驶员在未取得所需目视参考和飞机处在正常目视下降着陆位置之前,不得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稿以下。在这种情况,飞机应当保持最低下降高度稿(MDA/MDH)飞向复飞点,如:果到达复正点以前仍不能转为目视,则应当在复飞点按复飞程序复飞。精密进近至决断高,如果不能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立刻复飞。
 
第五节 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九十二条 仪表着陆系统(1LS)空间信号由于受地面建筑物、飞机的反射或者受到电磁波的干扰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降级使用:
(一)如果Ⅱ类仪表着陆系统(1LS)航道信号降至I类性能,不得进行Ⅱ类进近;如果Ⅱ类仪表着陆系统(1LS)下滑道信号降至I类性能,只能进行I类进近,使用I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二)如果Ⅲ类仪表着陆系统(1LS)航道信号降至Ⅱ类性能,不得使用Ⅲ类运行最低标准;如果Ⅲ类仪表着陆系统(1LS)下滑道信号降至Ⅱ类性能,只能进行Ⅱ类进近,使用Ⅱ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第九十三条 仪表着陆系统(1LS)地面下滑台不工作,则按照非精密进近实施,使用仪表着陆系统(1LS)下滑台不工作的着陆最低标准;如果仪表着陆系统(1LS)地面航向台(LLZ)不工作,则不允许使用仪表着陆系统(1略)进近。
第九十四条 仪表着陆系统(1LS)航向台/厂滑台的备用发射机不工作,Ⅱ类运行允许进近至决断高(DH)建立目视,用手操纵着陆。如果在决断高(DH)不能建立目视参考,则应当立即复飞。仪表着陆系统(1LS)备用发射机不工作时,不允许作Ⅲ类运行。
第九十五条 接地区跑道视程(RVR)设备不工作,对Ⅱ、Ⅲ类运行,可以由跑道中部的跑道视程(RVR)报告代替,也可以由人工观测跑道着陆方向的能见距离代替。这种替代也适用于I类运行。
 
第六节 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九十六条 进近灯临时发生故障不工作时,I类进近应当按照附件一1.2.2节的规定增加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Ⅱ类和Ⅲ类决断高(DH)大于15米的进近着陆不允许进近灯不工作。一旦进近灯完全熄灭,则应当按照I类进近使用基本设施的着陆最低标准。
第九十七条 部分进近灯不亮,进近灯工作的长度从人口起只有420米,对Ⅱ类和Ⅲ类运行无影响,对I类和非精密进近只能用中等设施的最低标准。进近灯工作长度从人口起只有210米,对Ⅲ类运行无影响,但是不允许作Ⅱ类运行。一旦发生这种故障,应当使用I类基本设施的最低标准。
第九十八条 如果进近灯备用电源发生故障,对Ⅲ类和非精密进近无影响,对Ⅱ类和I类运行使用I类基本设施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
第九十九条 如果整个跑道灯系统不工作,不允许作Ⅱ类和Ⅲ类运行,而且I类和非精密进近只允许在白天进行,并使用基本设施的着陆最低标准。
第一百条 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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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0)